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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鳗鱼的消费总量超过了日本,鳗鱼有哪些种类?

来源:www.yangzhi8.com.cn   时间:2023-02-28 03:51   点击:143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中国鳗鱼的消费总量超过了日本,鳗鱼有哪些种类?

鳗鱼有西里伯斯鳗、美洲鳗、日本鳗、澳洲鳗、花鳗鲡等。西里伯斯曼是一种比较神奇的鳗鱼,它出生于海中,但却是在淡水中长大,长大之后又回到海里面产卵,这样的情况在它们种类之中也算是比较独特的。一般情况下在沙泥底还有河口或者说是青海银行都可以看到它们的身影,这种鳗鱼肉质细嫩鲜美,有着丰富的脂肪,而且它的维生素A特别高,有着非常高的营养价值,因此他的价格非常昂贵,这种类的鳗鱼在我国产量很高,不仅国人喜欢,在日本有着不小的名声。

美洲鳗是一种生活在美国澳大利亚那边的鳗鱼,是降河回流的鱼类。这种慢鱼有着锐利的牙齿,背部为棕色,而腹部为茶黄色,这种鳗鱼的体长可以达到152厘米,体长挺吓人的,但是这也意味着它肉多,有着很大的经济价值。澳洲鳗鱼全长可达1.2米,有科学研究表明,这种鱼类可以降低血脂,抗动脉硬化等作用,不仅如此,它还可以促进儿童还有青少年的大脑发育,增强注意力,这种蛮鱼全身上下都是宝,对小孩,青少年,老人,女人来说都大有利用。

日本鳗鱼跟上面的几种比起来,则是小巫见大巫了,这种鱼体长也就仅仅0.3~0.45厘米,它被列入了高级实用鱼类名单中,肉质很鲜美,做出来的味道也是一流,蛋白质、脂肪等营养丰富。花鳗鲡同样是典型的降河洄游鱼类之一,这种鳗鱼性情异常凶猛,体格“健硕有力”,这种鳗鱼是我国的二级保护动物,工业污染、捕捞过度等对它们的栖息地带来严重破坏,以至于不得不立法将它们保护起来,目前也很难见到它的踪迹。

中国鳗鱼的消费总量超过了日本,星康吉鳗分布在我国南北各地沿海的一种鳗鱼,也是市场上比较常见的一种鳗鱼种类。另外,还有穴美体鳗,这种鳗鱼,在市场上的价格也不是很贵,直接用来油炸,味道就非常好吃。

有鲈鳗,澳洲鳗,美洲鳗,日本鳗,西里伯斯鳗,短尾鳗。我们经常吃到的鳗鱼是日本鳗和美洲鳗。鳗鱼的营养价值非常的高,脂肪含量非常低,高蛋白高钙。

有短尾棘鳗、魏氏糯鳗、线蚓鳗、波纹裸胸鳝、休氏唇鼻鳗等品种,因为我国已经有了完整的鳗鱼养殖和保护产业链,所以种类才会很丰富。

上海市鳗苗资源管理办法(2002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鳗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指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鳗苗的捕捞、收购、运输、出口实行许可制度。第三条 捕捞鳗苗必须向所在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并报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发给鳗苗捕捞许可证的,方可从事鳗苗捕捞作业。

鳗苗捕捞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和涂改。第四条 经批准领取鳗苗捕捞许可证的船只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第五条 本市的鳗苗捕捞期为每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禁止提前或者逾期捕捞鳗苗。第六条 捕捞鳗苗必须按鳗苗捕捞许可证所指定的地点进行作业,不得在航道、港池、锚地设网捕捞,不得影响航道畅通。

捕捞鳗苗不得损坏防汛、水利设施及护滩作物。第七条 严格限制鳗苗捕捞强度。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捕捞船只、捕捞方式及捕捞工具可以作必要限制。第八条 鳗苗捕捞者所捕捞的鳗苗必须全部交售给所在县(区)的持有鳗苗收购许可证的单位。第九条 鳗苗收购单位须向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领取鳗苗收购许可证,方可从事收购经营活动。

禁止无证收购和跨省市收购鳗苗。第十条 鳗苗的收购价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抬价或者压价收购。第十一条 鳗苗捕捞汛期结束后,收购鳗苗的单位应当按实际收购金额向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第十二条 本市捕捞、收购的鳗苗在市内转运或者转运出市的,必须向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鳗苗准运证。外省市转运鳗苗在本市过境的,凭鳗苗产地省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的鳗苗准运证放行。第十三条 本市捕捞、收购的鳗苗,应当根据按养殖面积定额供给的原则,首先满足本市水产养殖的需要;其余的可以供应出口。

鳗苗出口许可证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无证捕捞鳗苗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捕捞,没收所捕捞鳗苗、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捕捞工具。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转让、出租和涂改鳗苗捕捞许可证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属无证的一方,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对属转让、出租和涂改的一方,应当没收非法所得,吊销鳗苗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关于禁止捕捞期限的规定捕捞鳗苗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捕捞,没收所捕捞鳗苗、非法所得,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并可以没收捕捞工具。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影响航道畅通或者损毁防汛、水利设施及护滩作物的,分别由港航监督、水利等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无证收购鳗苗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没收鳗苗。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将鳗苗出售给无证收购者或者无证转运鳗苗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抬价或者压价收购鳗苗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条 走私鳗苗的。由海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 鼓励举报违法捕捞、收购、转运鳗苗的行为。凡举报属实并查获鳗苗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可以给予一定奖励。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加强对鳗苗产地治安秩序的管理,对阻碍渔政、工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因违法捕捞、收购、转运及走私等而被查获的鳗苗,应当交指定的鳗苗收购单位收购。所得款项按规定上缴国库。第二十四条 本市的鳗苗捕捞许可证、收购许可证和准运证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第二十五条 本市鳗苗产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鳗苗捕捞、收购工作的领导,对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破坏鳗苗资源者,应当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处理。第二十六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核订。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商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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