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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的风险(水产养殖风险基金)

来源:www.yangzhi8.com.cn   时间:2022-12-03 03:25   点击:209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水产养殖风险基金

1、依据各地小麦种植面积,按照每亩125元的标准,山东财政向全省种粮农民发放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73亿元,共补贴小麦5819万亩,惠及农民923万户。

2、据了解,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至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原则上于7月15日前发放到位。同时,将资金发放情况与各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相挂钩,督促各地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二、哪些情况下山东省农民领不到小麦补贴?

1、耕地上建造房屋

像在菏泽农村有不少的人,把良好的耕地用来建造房子,企图占为己有。按照法规,耕地对于农民来说,通常只有使用权,而没所有权。对于这种没有经过批准,个人及单位私自占用耕地的,也是没有任何补贴的。

2、常年荒地

根据相关政策,补贴资金是按照:“谁种地,补贴谁”的原则,通俗的来说,你拥有土地,但没有种植,而是让地慌着,这样的农户是没有这项补贴的。

3、改变土地用途

在菏泽农村除了将耕地用来建房子,还有的一些人,在耕地进行养殖畜禽、种植瓜果蔬菜等,这样的也不能领取该项补贴。

4、土地流转他人

有的菏泽农民朋友由于常年在外打工,所以把土地流转给了他人种植,这样补贴对象就变成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所以说,一旦你把土地流转他人耕种,你也就不能领取相应的补贴了。

2. 关于渔业水产的基金

水产养殖主题基金有: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420003) 近三月收益21.77% 

  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270041) 近三月收益14.13%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A(070013) 近三月收益12.63% 

  前海开源农业分级(164403) 近三月收益9.16% 

  广发逆向策略混合(000747)近三月收益6.82% 

  风险提示:文中所涉及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依据。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3. 养殖业相关基金

有汇添富环保行业,新华中证环保产业,长盛生态环境主题,鹏华环保产业,海富通中证内地低碳指数,申万菱信中证环保,富国低碳环保,汇丰晋信低碳先锋和中海环保新能源混合等。这些基金都可以叫做是行业基金或主题基金,专门投资环保行业。区别是在行业基金内,也有主动和被动。有关环保的指数型基金是被动型,其他为主动型。环保产业长期是有极大发展空间的,但提示只要是股票型基金,就都是高风险高收益特征,适合定投,不适合单笔买入。

4. 水产养殖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权力、玩忽职守、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5. 水产养殖行业风险

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海鲜消费国之一,随着消费水平的逐渐提高,消费者对于海鲜需求也趋于多样化,选择面也越来越广,包括北极虾、三文鱼、银鳕鱼、帝王蟹、阿根廷红虾、格陵兰比目鱼等中高端进口海产品需求的增长日趋显著。

中国水产养殖业发展趋势

  (一)创新性养殖模式。低密度、高效益。目前来说,养殖的高密度、低收益往往是制约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因素之一。在高密度的养殖作业中,鱼病虫害的发病率往往较高,收获的鱼类身体内往往残留有大量的农药等化学残留物,水质也会因此恶化。在今后的水产养殖中,必然会在低密度的养殖环境中进行自然养殖,尽量避免农药的使用及污染。

  (二)创新性养殖方法。立体型、复合型养殖模式。水产养殖的模式不再仅仅局限于单一性养殖,会慢慢趋向于复合型和立体型养殖模式。

  (三)创新性思想。改变养殖从业人员的思想观念,改变营销策略。从业人员不再仅仅局限于技术性、单纯性的养殖作业,在今后的发展趋势中,养殖人员的养殖方向将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真正做到将生产重心转变到水产营销上来。

  (四)创新养殖资本。养殖业的发展是以市场需求为风向标的。在国内水产养殖渐成规模的今日,应当紧抓机遇,创造自己的特色品牌,走健康、环保的水产养殖路线,例如号召水产养殖低脂肪、高蛋白、高营养等特色养殖,真正做到特色养殖,提高养殖资本。

  (五)创新性养殖品种。养殖业逐渐发展的今日,多品种的区域养殖将逐渐偏向于独一品种的特色化养殖,单一的养殖品种更加有利于形成强势品种,加强养殖业的地域独特性,拉大与周边养殖业的差异,在激烈的养殖产业竞争中加大自己的养殖优势和竞争力。

水产养殖的保护者

二氧化氯水产养殖药剂可用于治疗鱼、虾、蟹、甲鱼、蛙类等细菌性、病毒性疾病。对鲤、草、鳗、罗非鱼等的赤皮、烂腮、出血性败血病、肠炎、烂尾、水霉病等;虾类病毒病、黑鳃、白毛病、打印病等;蟹类烂腮、 水肿、肠炎、上岸症、颤抖等;甲鱼腐皮病、红、白底板病、出血病、穿孔病等;蛙类的皮肤病、眼病等病害具有独特功效,并能去除水中异味,改善水质,增加水体含氧量。

6. 水产养殖风险基金有哪些

有百洋股份,大湖股份,开创国际,好当家

7. 淡水养殖的基金

1.山叶口风景区

国家地质公园、省级森林公园山叶口景区座落于迁安市西部大五里乡山叶口村,总面积14平方公里,它以优美的峡谷溪流、山石林地、山顶湖泊为自然景观,融地质文化、民俗特色于一体,这里有景色奇特的砾石风光、丰富完整的太古地貌,这里被地质学家誉为“全息太古时代地质地貌档案馆”。 2011年9月26日正式开园,目前总投资3400万元,年接待游客10万人以上,完成收入300万元。

  近年来,迁安通过新农村建设、旅游开发以及科学发展示范村创建的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以旅游促增收的目标,鼓励、带动群众大力发展富有特色的乡村农家餐馆、旅馆,对符合标准的农家餐馆的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接待水平。由旅游开发公司对38户农户的闲置房屋加以改造,并对餐馆、旅馆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目前,山叶口景区的乡村特色旅游接待行业已初具规模。 山叶口景区,三面环山,经地质专家考证,遍地的五彩石是38.5亿年前远古海底的鹅卵石、泥沙在高温高压下,又经过地壳运动形成,有“海底五彩琥珀”的美称。其中的比目鱼石形象生动逼真,独存一眼、断尾而立。奇树“六股神松”树龄已逾千年,一根生六股、十四杈、二十八枝,虬枝苍劲,四季葱郁。罕见的海底地貌,塑造了山叶口独特的地质和自然景观。

  走在夏末秋初的山叶口,仿佛置身于退去海水的海底世界。山林青翠,空气宜人,清泉自上而下、绕山而行,流水汀淙不绝于耳。景区内地质知识长廊、地质展厅、游客服务中心等各种旅游设施一应俱全,未开园时已创了日接待游客2500人的记录。

  在开发过程中,山叶口景区本着“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除了发挥景区旅游功能,推动当地第三产业发展之外,还将起到科学研究、地质科普教育等作用,使山叶口独特的地质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山叶口旅游区咨询电话:0315-7919999

2.迁安塔寺峪景区

中国 · 迁安塔寺峪景区位于河北省唐山迁安市大五里乡境内, 地处迁安、迁西的交界地带,距市政府所在地迁安市区 23.3 公里。迁安塔寺峪景区所在地就是著名的“河北迁安·迁西群”,河北迁安·迁西群于2009年被列入第五批国家地质公园名录,与同时入列的吉林长白山、新疆天山天池、湖北武当山、安徽九华山、福建白云山、河南红旗渠等公园齐名。“河北迁安·迁西群”是我国公认的最古老的地层之一,迁安、迁西等地出露的麻粒岩相和角闪岩相的变质杂岩,其锆石离子探针年龄达到38-38.5亿年,它不仅是我国早太古代古陆核的代表,也是世界上仅有的6处最古老陆核的发现地之一。同时塔寺峪景区也是河北省级森林公园。

景区占地面积5000亩。其中森林保护区面积90万平方米,山桔、花椒、杜鹃、高山寒杨等植物200多种。漫山遍野的板栗、核桃、楸子、梨树共计2万多棵。野鸡、猫头鹰、狐狸等动物百余种。自然环境优美,动植物生长良好,山体景观多种多样,高峰、山谷、峭壁令人向往,生态系统良好。峡谷幽静,佛寺久远,犹如世外桃源。天造地设的自然景观与耐人寻味的人文景致,容纳着沧桑的历史,沉淀着深厚的文化。

该项目计划投资8500万元,选址于尚庄子村西,主要建设了景区大门、游客接待中心、观光旅游路、九龙寺、玻璃吊桥、木栈道、九潭阶梯水系及净心谷、水帘洞、龙吟瀑布、背阴洞、智勇大冲关、水上乐园等各种休闲养生和自然观光景点。项目于2010年2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16年12月完工。景区现已完成投资7600万元,九龙寺、龙吟瀑布、水上乐园、智勇大冲关、玻璃吊桥、木栈道、背阴洞及3公里观光旅游路已完成;游客接待中心设施完备,可为游客提供便捷的服务,计划筹建水滑道、漂流、采摘园、冬季滑雪场、儿童靶场,停车场实施硬化工程;栽植各种景观苗木2万余株。

  景区集奇、险、秀、美于一身,融湖光山色为一体,既有北方的大气有兼具南国的温婉,奇峰林立,造化天成,风景美观。

“神奇塔寺峪,惊险玻璃桥。魅力净心谷,灵幻木栈道。”中国·迁安塔寺峪景区时刻展开的热忱的怀抱欢迎您的到来!

塔寺峪景区咨询电话:0315-7682888

3.白羊峪长城旅游区

白羊峪长城旅游区位于迁安市大崔庄镇白羊峪村,距高速出口45公里、距迁安市区30公里。2008年被评为国家3A级景区,2010年被评为全国旅游景观特色名村,是河北省乡村旅游示范点、省级森林公园,是我市重点开发建设的旅游项目之一。

  白羊峪长城旅游区以长城为背景,以生态民俗为特色,依山傍水,自然景观雄、险、秀、古,人文景观新、秀、幽、雅。7000余米长城蜿蜒盘旋,气势恢宏;潺潺的白羊河水纵贯全境,形成了独特的扼守长城要塞的水关。白羊峪长城集水关、城堡、城墙、敌台、烽火台、墙台、谎城于一体,形成了完整的古代军事防御体系。建设有观音阁、水上乐园、延年桥、裕羊亭、游船码头、绵羊泉等景点。

  优美的景观景色,可口的农家饭菜,齐备的游览设施,优质的接待服务将使您留连忘返,是您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的圣地。

  白羊峪景区咨询电话:0315—5679611

4.红峪山庄长城溶洞风景区

红峪山庄黄金溶洞风景区位于迁安市五重安乡,占地20平方公里,2008年12月被评为国家AAA级景区。

风景区内有黄金溶洞、云崖湖、云崖寺、神龟探海、水关长城、通天瀑布、双面佛、仰天大佛、大理石长城、戚剑峰、将军帽、云崖村等景点20余处,鲜为人知的大理石长城横贯景区。这里山川秀丽、景色宜人,是人们康体、休闲的宝地。独具特色的黄金溶洞长1万多米,总面积50000多平方米,洞壁上有清晰粗细不等的金矿脉和大面积的远古代植物化石。经专家考证,溶洞因16亿年前造山运动而形成,属喀斯特(karst)地貌。目前,黄金溶洞现已探明七层,对外开放的三层。洞中有形态各异、色彩斑斓的石笋、石柱、石花、石盾、石旗、石幔等钟乳石体,类人形,类鸟兽、类世间诸情诸事;更有万千参差林立的石柱,似神,似仙,似万佛聚会,组成了梦幻般的神奇世界。

旅游导向:在这里,您可欣赏溶洞内石笋、石柱、石幔,到云崖寺顶礼膜拜,参观佛面山上的太上老君像等人文与自然景观。

特色物产:京东板栗、核桃、苹果、安梨、大枣、酸枣等。

服务设施:景区内建有接待用房30余间、二层溶洞餐厅一处,为您提供食宿服务,村里的青砖灰瓦的民居建筑、辘轳、石碾等原始工具,牛车、驴驮等景象,会让您感受到民风的纯朴,享受到田园生活的宁静、安谧。

旅游交通:沿迁擂公路行至三抚公路交叉口继续北行直抵景区。

问询电话:

红峪山庄长城溶洞风景区:03157603838

迁安市旅游局:0315—7608902

5.成山景区

群山环绕 依山傍水——大美成山

  成山景区位于迁安西部森林生态绿道的南部起点,太平庄乡尚庄村西北部,素有京东佛教名山之称,山势峰峦叠翠,奇特异常。森林植被茂盛、山色秀美、绿林环抱,如世外桃源美不胜收。不仅有百年古刹成山寺遗址,还有清醇甘甜的成泉、富于神秘色彩的九沟十八峪、蕴含古老传说的两半山等魅力景点,更有天女下凡、大禹治水、香神修炼等传颂百年的经典传说。山间耸立着近千年的古松、古槐、古杏、核桃王等古树,为成山景致诠释了蓬勃秀美的生命力量。成山是假日休闲赏景的最佳游玩之地,忙碌一周后到此,看着云雾环抱的连绵群山,仿佛置身仙境;游走在林柏葱郁的山间蜿蜒小路,全身心得以放松解乏,在这悠闲自得的时光里畅享大自然的呵护。

  成山景区分4部分:生态农业观光体验区、动物观赏园、生态养生度假区、精品水果采摘区。生态农业观光体验区:主要以农副特产为展销中心,让您远离城市钢筋水泥的压抑和困扰,亲身了解、体验与众不同的生态绿色天然有机食品,为健康助力。动物观赏园:有骆驼、孔雀、梅花鹿、马鹿、火鸡、野鸡等特种动物,悠闲的时间里一边徜徉在成山云雾缭绕的仙境中,一边观赏逗乐着异域风情的特种动物,儿童乐此不疲,成人流连忘返。生态养生度假区:以游客接待为主,包括成山寺遗址、成山成泉、成仙石、观音神像、龙王庙、日月湖、成跃桥、润峪亭等特色景点,蕴含云音缭绕、圣洁隆昌的成山,孕育百年文化和传奇不朽的成山传说。精品水果采摘区:山莊特色的各类水果采摘园,核桃、成山红甜桃、菱枣等特色农特产品。

静人心境,励人心志的成功之路

  【成功之路】成功之路总长989米,拥有928节儿台阶贯穿于整条成功之路,9.28日也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教育家、政治家和思想家,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的生日。

  成功之路就是由这一座比一座高的山峰组成的,因此给它命名为连升三级。成功之路的言外之意为预祝大家不管是在工作、学业中,都能够连升三级、步步高升。

明朝成山寺遗址 存于百年历史的沧桑古刹遗迹

  【成山寺遗址】传说天宫王母之女思凡至人间,被成山的美景吸引,曾久居于此,同时当地村民淳朴忠厚、诚信善良的民俗深深感动仙人,引仙水、施厚土、布祥云,赐福后人。成山半山腰处,明朝年间建有占地总面积9900平方米的成山寺院,四面群山环绕,峰峦层叠,如同城墙一般,故称成山寺,这里曾是方圆百里内的虔诚佛教信徒朝圣之地。文革时期被毁,现今成山寺遗址基底部分依然清晰可见。

成山 成泉

  【成泉】水清冽、甘甜可口,且泉水水位终年持平,无论是雨季暴雨倾盆,还是旱季滴水不下,不曾有变。为了保护成泉,取山石砌成井,从古延用至今。登成山、饮成泉水能抚慰心灵、治百病,保人们吉祥如意。千年的泉水流过掌心能驱走夏日的燥热。游人到此观其井、饮其水能获得仙灵保佑。

明代高僧练武场遗址

  【明代高僧练武场】明朝年间,有位得道高僧在成山练武,突然有一天大将徐达带领队伍来到成山进行兵马操练,高僧给予指导,练得兵强马壮。这支队伍所到之处战无不胜,所向披靡,收复很多城池,至此练武场一战成名,言传至今,百姓们便将此宝地定为。

成山 润峪亭

  【润峪亭】百年好合聚相迎,成泉美事乐万家;润峪亭,清纯白润的峪亭,给予美好的爱情祝福;让来此游玩的人们成就一番美好姻缘,在这里休憩不仅能感受到大自然的抚慰,水流之上的清泉,沁人心脾的舒畅,更能收到爱情的点播滋润和仙神的保佑。

成山锦鲤观赏区 雕塑童趣

成山锦鲤观赏区 成跃桥

  【成跃桥】因鱼跃龙门而得名,西朝龙王庙,故有典故说其莘莘学子来此桥赏鱼、喂鱼,有朝一日便可在学业或事业中鱼跃龙门,金榜题名,光耀门楣。

成山 万佛山

  【万佛山】成山门口不远处有一座假山,名叫万佛山,这个假山是由奇型怪异的石头堆叠而成,万佛山的前方有两个巨大的石头,形象非常奇异,好像是两头昂首屹立的兽型,好似那貔貅,貔貅是招财、护家的神兽。里面的小广场还有一些巨石排列组成的区域有“成泉爱、观天石、老君台”等形象各异的石头。最引人注目的是‘成泉爱’,这块石头上有一个心形的小孔,我感觉这里最能体现心心相印、相亲相爱,带着自己的爱人留下属于自己的回忆,多么美好的一件事。

成仙石峰顶

【成仙石】明朝末年,尚庄林家出了一个不愿娶妻的男子,名叫林安然,为修炼成神,躲避成亲离家出走。走至村西山内林安然迷了路,忽然看见前方出现一只老虎,但他并不害怕并向老虎奔去。老虎不但不吃他却把他带到一处块长6米,宽4米的石头上,又去引来十只老虎为林安然护法。不久,林安然就在此炼就金身羽化登仙了。至今成山景区内的成仙石依在。在他修炼过的地方长久的留有一股清香,香味一直飘到京城。当时的崇祯皇帝闻到此香,听得林安然的故事,就封他为“香神”,并派太监王承恩为香神修城建寺。

成山铜盆峪 大自然凝练的精华

【铜盆峪】七仙女与牛郎逃婚,玉皇大帝派天兵天将捉拿七仙女回天庭。七仙女和牛郎逃到此处,已累的满头大汗,无力前行,便坐在大石上休息,偶然间发现旁边巨石坑中有一抹清凉透彻的泉水。七仙女忙起身走到水处,低头弯腰洗脸,洗完脸抬头前视,竟有一面镜子靠于山坡之上,七仙女照着明镜擦脸、梳头、整装打扮一番后,力如泉涌,全身舒适,七仙女和牛郎继续远逃。后来石坑长年积水,水源清澈,恍如一口巨大的铜盆,仙女用过的镜子就是斜靠山坡上的巨石板,自此便有了铜盆峪的由来,传说随着人们代代相传至今,铜盆峪的美好让众多游客心驰神往,念念不忘。

13亿年前的红海滩

不离不弃,相依相伴的“燧石条带白云岩”

白云岩燧石结核

  【石花谷】蓝天白云,绿水青山,黑金燧石红海滩。成山山体大部为震旦系叠层状石灰岩结构,是13至14亿年前的浅滩,经历沧海桑田的变迁变成了成山,这里的地质现象非常丰富,是一本地学百科全书。

在这里的一条沟谷里,有一种岩石,岩层细细密密,黑白相间。黑白岩层之间的接触面,有的比较平直,也有的弯弯曲曲。奇怪的是,一些岩层的表面却有许多圆球形的凸起和圆圆的小坑。它们大小不一,小的有几个厘米,大的有10多个厘米,甚至50多个厘米。小的像是即将开放的花蕾,或者像是正在盛开的花朵;而那些大的凸起,就非常壮观,像是一个个大大的的石球、石蛋,或者像是一个个旋转的陀螺,有的岩层旋转的纹路,卷曲着。好像是太空里的星云。在岩层纵向的剖面上,还能看局部聚集的黑色岩石,成为结核状,或者是团块状。

网红桥 户外体验团队合作精神

  【网红桥】成山网红桥更富挑战性,更富体验性,刺激惊险的网红桥体现团队合作,配合默契,让您在观光美丽的自然景观之余更增加刺激惊险的娱乐体验。

成山特色甜桃“成山红” 与众不同的甜美只源于成山

  【成山红】成山特色甜桃——“成山红”,甘甜可口,香脆润肺。“成山红”是桃子中的精品,是品种优良的雪桃,根植于成山,山泉水灌溉,绿色无污染的空气、水源和土壤。“成山红”受成山气候影响光照充足,水源影响口感香甜,让您品尝过后流连忘返,唯念成山红。每到6、7月份成山红压满枝的季节时,成山就会举行甜桃采摘节活动,来往的游客络绎不绝,成山红汁多味美、营养丰富、色泽艳丽、香润甘甜,数“桃中之最”。

成山动物观赏园 春夏季节的梅花鹿

成山动物观赏园 美丽的开屏蓝孔雀

成山动物观赏园 聚集的散养鸡群

成山 “鸡占雀巢” 树上下蛋

  【成山 树上鸡】成山散养鸡,也叫树上鸡,树上产蛋,飞上飞下,身强体健,鸡肉肉质鲜美,鸡蛋也不同于普通柴鸡蛋,是成山生态农业的一大特色。成山农业莊园负责人,在多地学习,交流考察的过程中,对农业养殖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经过日复一日的坚持和努力,细心的观察发现,散养鸡飞起来如鸟一般灵活,张开翅膀后可以飞上低矮的树杈,遂决定将散养鸡试验,挪到树上居住,试验很成功,散养鸡不仅很适应树上的生活,并且产蛋的质量非常优质,在树上的散养鸡,不仅干净卫生,蛋壳色泽透亮,营养丰富,味道鲜美,现已是成山最具有特色的纯天然生态有机农副产品,由此树上鸡一举成名,在当地无人不晓,对树上鸡赞誉不绝。

成山骑游

成山峰峦缭绕的美景一隅

  【成山山峦】到成山往南留心一望,就会有一奇特的山峰映入你的眼帘之内。山峰重重叠叠的起伏,如同大海的波浪,后浪推前浪,波水涌动,使人陶醉于海洋之中。水波活灵活现。又如骏马奔驰于山峰之上。如入仙境,其妙融融。成山的群峰延绵蜿蜒,生态的森林走廊有绿意盎然的春嫩夏浓,有果实累累的金色季节,更有银装翩然素裹的群峦冬景,每个季节有不同的景致和芳香,让您在一年四季中都能寻找到成山莊园的趣味和活力。

成山 国明山莊

成山 国明山莊餐厅

  【国明山莊】坐落于群山环绕、水运丰沛、充满灵气的绿色景峪之间,特色的山莊文化,与众不同的生态环境,为山莊增添了诸多绚丽的神秘色彩。

  山莊饮食:可同时接待200人室内就餐,菜肴特色为农家菜与野味相结合,特色野猪肉、柴鸡、柴鸡蛋、野菜。食材均自给自足,安全、放心、绿色、天然,蔬菜大棚提供各种瓜果蔬菜,鸡场猪场饲养鸡、猪。

  山莊住宿:均为山景湖景房,可接待40人住宿,拥有标间、套房两种房型,房间古色古香,景色沁人心脾。

  山莊会议:拥有设备齐全的多媒体音响室,投影仪,容纳100多人开会、聚会。

云雾环抱 醉美成山

  1、景区地址及联系方式:迁安市太平庄乡尚庄村成山景区,迁安市西部森林生态绿道南部起点。电话: 0315-5327555 0315-7023188、

  自驾:方案1 京哈高速(G1)/三抚线—迁安支线“迁安北”下高速—祺光路—大五里乡—万太线—尚庄村上山到国明山莊;(温馨提示:安置有导航的自驾车游客可直接搜索太平庄乡尚庄村,可以轻松快捷导航至国明山莊)

  方案2 祺光路西行走到头,丁字路口(看到思文科德公司)左转,前行700米路口(右侧有“绿之缘百花苑”)右转,驶过一个大牌坊,直行到三岔路口(前方是挂云山)左转进入迁安市西部森林生态绿道,按绿道上的旅游交通标识牌行驶可达成山景区。

  3、公交:迁安市公交总站乘坐17路—太平庄乡尚庄村站下车,上山到国明山莊;(沿途可以漫步上山,也可以乘坐沿途的出租车代步上山)

6.灵山旅游区

景点概况:灵山旅游区位于迁安市蔡园镇灵山村西五峰山下。一九九五年蔡园镇政府依托景区的神话传说和历史故事,重修了始建于唐初的白塔寺,恢复了“三步连环井,九步莲花池”等古迹,开发了燕山造山运动形成的地貌景观。建成了国家AA 级景区。

景区内松柏成林,巍峨壮观的白塔寺隐秘其中,河卵石、细沙组成的海相沉积岩遍布其中,形成了“五彩神石”的奇特景观,白塔内的一眼水井,久旱不枯、久雨不溢,饮之若玉液琼浆,人称圣水。松柏、圣殿、白塔、彩石相互点缀烘托,形成了一幅赏心悦目的画章。走进景区,使人在神秘的诵经声中心情平静,在天然造就的五彩石前感慨,得圣水而祛病健体。

景区内松柏成林,巍峨壮观的白塔寺隐秘其中,河卵石、细沙组成的海相沉积岩遍布其中,形成了“五彩神石”的奇特景观,白塔内的一眼水井,久旱不枯、久雨不溢,饮之若玉液琼浆,人称圣水。松柏、圣殿、白塔、彩石相互点缀烘托,形成了一幅赏心悦目的画章。走进景区,使人在神秘的诵经声中心情平静,在天然造就的五彩石前感慨,得圣水而祛病健体。

旅游向导:山下的马官营村内,您可以看到两千七百年树龄的白果(银杏)树,也可向西南走进自一九五八年开始封山保护的万亩林区。

物产特色:景区周边盛产核桃、板栗、苹果、安梨、大枣等干鲜果品,其中的安梨酸甜适口、清新润喉,已被附近的贯头山酒业有限公司开发酿造成干黄安梨酒。

旅游交通:从京沈高速公路迁安出口下道南行转西,沿野兴公路北行,也可由高速口北行过滦河大桥向西沿滦河坝顶公路,至万太公路路口西行直达灵山。

问询电话:灵山旅游区 0315——7995826

迁安市旅游局 0315——7608902

7.九龙泉风景区

九龙泉风景区位于迁安市杨各庄镇徐流口村。自 2003年开发建设,占地面积800公顷。2009年7月被评为国家AA级景区。

风景区北倚长城,建设有森林公园、古槐树、垂钓池、温泉水库、科技先导型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等景点,景色秀美、气候宜人。九龙泉水域面积大,地势平坦,视野开阔,拥有我市最好的温泉资源。2003年以来,徐流口村干部群众叫响“用自己的双手建设美好家园”的口号,创造了生态村建设与旅游产业相结合的“徐流口模式”。特别是建设中表现出来的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徐流口精神”,吸引了大批政务客人前来学习参观。

目前,九龙泉风景区已形成了北部长城隐现、四周绿树环绕、湖区内碧波荡漾、景观空间多变、表达形式丰富的集长城观光、渔业文化体验、温泉度假与新农村建设示范为一体的休闲度假基地。

旅游交通:您可从迁安驱车沿迁徐公路至徐流营村,向北沿徐流口村路到达。

物产特色:您可以购买到小杂粮、板栗、豆制品、粉条等农产品,淡水养殖的罗非鱼、草鱼、青鱼等鲜活水产品。

问询电话:

徐流口村委会:0315—7933120

迁安市旅游局:0315—7608902

8.迁安市挂云山景区

迁安市挂云山景区位于河北省迁安市大五里乡境内,处于京、津、唐、秦四城市之间,距离北京、天津仅200公里,距离唐山70公里,秦皇岛80公里,交通极为便利。景区最高峰—云顶海拔639米,景区面积16平方公里,其中森林面积10000亩,景区境内“原始山林,奇花异草、峰峦叠嶂、山泉环绕”,加之“雨后常有云雾缭绕其上”,故此得名挂云山!

人们常说“登上挂云山,回归大自然。”今天我们将一同进入这座“天然氧吧”,呼吸那纯甜甘美的空气,真正领略那千峰苍翠、万壑烟岚,瀑飞泉鸣、气象万千,集奇、险、秀、美于一身的自然景观。多年来,景区一直致力于原始资源的保护,被国家农业部挂牌命名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挂云山户外运动乐园”,还被批准为“联合国全球环境基金野生近缘植物保护基地”、“野生核桃楸保护基地”。景区内有至今完好的温带森林生态环境,森林覆盖率达到95%以上。其中野生大豆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第一批物种,软枣猕猴桃、东北天南星、穿龙薯蓣、羊耳蒜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第二批名录。并且拥有生长面积约1500平米的野生葛根,它有着千年人参之称。

这里石奇、树美、水秀,在这里,您可以登巍巍高山,听潺潺流水,品世外桃源。您可以漫步徜徉在森林公园独具的劲松长廊之中,郁郁葱葱的森林里,有纯净的空气,没有污浊的粉尘;有百鸟的鸣叫,没有尘世的喧嚣。挂云山的云山峡谷,深涧幽幽,壁立千仞,集形态美与色彩美为一体,大自然的鬼斧神工,造就了这里奇特的山形地貌,奇峰、怪石,随处可见。象形石百态千姿:“云海飘仙”宛如仙境、“一石三景”妙趣横生、“神龟求仙”惟妙惟肖、“忠犬八公”耐人寻味、“佛龛三炷香”令人心沉气静……

每年的4月到10月份,是挂云山最美丽的时节。山间石梯错落、曲径通幽、松柏点翠、绿树浓荫。凭高远望,众山潮涌,溪鸣鸟唱,仿佛一个童话世界。

迁安市挂云山景区正在逐步打造一个集旅游、住宿、餐饮、休闲娱乐、户外婚礼、儿童拓展、会议培训基地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旅游胜地。

有诗赞曰:“挂云神山不虚传,半在云中半在天;人生若能常居此,不食金丹亦为仙。”

  挂云山景区咨询电话:0315-7088816

9.贯头山酒业有限公司工业园

迁安市贯头山酒业有限公司工业园位于大五里乡贯头山村南。2006年被评为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

这里群山环抱、环境优雅、泉水清醇,为理想的酿酒水源地。执着的贯头山人,深悟水为酒母、亦为酒魂的道理,汲取深层泉水,选用优质原料,秉承固态泥池发酵法,开发酿造出了味净留香、绵甜爽口的陈酿、老窖,特酿、酒王等系列酒。

为弘扬华夏酒文化,贯头山人深入挖掘酒文化史,广泛收集酿酒工具、储酒器、饮酒器等文物,建设了诗酒文化长廊、酒文化博物馆,出版发行了每月一期的《酒文化报》,向您充分展示了我国悠久的酿酒历史和优秀的酒文化。曾先后荣获酒文化学术研讨基地、中华文化名酒、河北省优质产品等荣誉。

走进厂区,花园式的环境使您如入仙境;冲天的酒香之气,沁人肺腑;品一口酒头,回味无穷;观一眼展览,陶醉其中。

旅游导向:这里是中华酒文化的研究基地。您可下榻在厂里,品尝中华文化名酒,欣赏厂区外栗园风光。

旅游交通:您可以从迁安市区沿祺光路西行至大五里乡南行即可到达迁安市贯头山酒业有限公司工业园。

问询电话:

贯头山酒业公司:0315-7980996

迁安市旅游局:0315-7608902

10.龙泽谷国际酒庄

龙泽谷国际酒庄占地799亩,项目主要建设以下几项内容:建设酿酒葡萄基地266668平方米,食用葡萄采摘园150668平方米;生态农庄、生态养殖、种植园13646平方米;建设葡萄酒庄一座:引进法国葡萄酒酿造工艺,建设优质葡萄酒生产线1条,建有发酵车间、压榨车间、灌装车间、地下酒窖及展厅共9100平方米;建设办公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5448平方米;道路、停车场及绿化面积30000平方米。项目建设周期为2011年3月-2014年3月。该项目是一个以弘扬葡萄酒文化为宗旨,集葡萄种植基地、葡萄酒酿造、葡萄酒文化鉴赏、高端会所接待、生态农业小镇旅游观光于一体的大型旅游景点综合文化产业项目。

龙泽谷国际酒庄是迁安实施四五转型攻坚计划转型升级的重要工程之一,也是魅力钢城,绿色迁安建设中唯一一家以葡萄酒酿造为主的生态科技园,它的建设填补了迁安市葡萄酒酿造的空白,同时按照生产方式集约化、生产管理企业化、生产服务产业化、生态环境友好化的原则发展企业,以高品位、高标准建设龙泽谷国际生态农业科技园。项目全部建成达产后,年产葡萄2000吨,加工葡萄1000吨,年产葡萄酒39.9万瓶。

迁安市龙泽谷国际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把生态农业和打造文化品牌结合起来,在建设中注入文化和旅游的元素,把龙泽谷建设成为迁安最靓丽的风景线。

龙泽谷国际酒庄咨询电话:0315-7281699

11.万宝沟军事乐园

万宝沟军事乐园位于迁安市五重安乡村、北倚长城,环境幽雅,空气清新,距离市区15公里,交通便利。总建筑面积10025.6 平方米。园内设有舒适的空调客房、餐厅、会议室、网络模拟教室、学员宿舍、实弹射击场、模拟射击射击馆、训练场、篮球场等。适宜接待住宿、就餐、娱乐、各种会议、军训、实弹射击、渡假、拓展训练、真人CS、军事夏令营、国防教育展馆等项目,乐园还拥有一支过硬的军事训练教学队伍,能够为各项军事训练、拓展训练等活动提供教学保障。乐园拓展设施器材严格按照ACCT(国际拓展专业委员会标准)执行,同时执行欧标EN12572、以及中国体育总局器材委员会制定的中国拓展训练器材标准GB1979.19-2006。高空项目保护器材的选用,均通过UIAA国际登山联合会安全检测认证或CE欧共体检测认证。真人CS项目是采用无伤害的激光发射器与感应设备代替真实的武器装备,在模拟战场地形的环境下进行军事对抗的休闲、娱乐、健身、度假于一体的健康、励志、时尚的新兴户外运动。

军事乐园借助新场地、新内容、新层次的有利条件,奉行军事化管理、优质服务的经营方针和理念,以丰富多彩的教育新形式、新内容、新项目、为社会各阶层提供全新的服务。乐园人有信心、有能力使军事乐园成为一个集休闲、娱乐、教育为一体综合娱乐场地。

12.亚滦湾农业公园

  亚滦湾农业公园是一家集旅游观光、果蔬采摘、休闲娱乐、餐饮住宿为一体的现代农业公园。

  以“桃文化”为起点,格局规划为”现代、休闲、新型农业“,具有新型现代农业示范、生态保育、农业高新技术及新品种展示、农耕文化、果蔬观光采摘体验、休闲度假等多项功能。亚滦湾是迁安市规划的山水融城绿道上的重要节点,园区的建成不仅为迁安及周边城市提供休闲旅游去处,同时也为迁安城区防风固沙提供生态保护屏障。园区建设集中表现为“高”、“新”、“特”三个字,采用高起点规划、高科技支撑、高效率运作。是一个能体现和谐发展模式、简约生活理念、返璞归真追求的现代农业园林景观与休闲、度假、学习的规模化乡村旅游综合体。

  整个项目分解成八个功能区:农耕文化、科技成果展示区、现代农业示范区、新树种苗木展示区、现代种苗培育推广区、果蔬采摘体验区、滴灌微喷示范区、休闲养生度假区等八大功能区。

  亚滦湾农业公园已先后建设完成了6000米龙型葡萄采摘长廊、意式风情园、水培植物工厂、桃源仙境、南极仙翁、桃源食府、桃源木屋、跑马场、桃花文化旅游节等多个项目。

13.燕鑫公益园

燕鑫公益园是我市目前唯一一座由民营企业立信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兴建的公益性私家园林,占地200亩,2007年面向市民及游客免费开放。燕鑫公益园有鑫海腾龙、鸳鸯戏水湖、立信石园、金玉桥、观瀑亭、儒山、燕塔、金色葫芦幽燕储宝、栖凤玉亭、圣象赐福十大景观。十景妙趣,巧夺天工,林荫笼罩,曲径通幽,步步胜景,景景奇观。整个园林,动静结合,构思巧妙。游人在园内可以一边漫步在绿树掩映、花团锦簇的园林小径,一边欣赏在各处的微缩景观;还可以在园中观景、听水、赏花、品茗。一径抱幽山,居然城市间。春季满园新绿,姹紫嫣红;夏日熏风徐来,荷香阵阵;秋天湖畔芦荻迎风,寒意萧瑟;冬时满屋暖阳,雪景宜人。置身园中,流连忘返。公园秀丽,浮光泛彩;游人云集,笑语欢歌,笙歌朗朗,妙曲盈盈,昭示社会和谐;海宴河清,市井繁荣,彰显民安乐业。

14.迁安杨家坡民俗文化园

  杨家坡民俗文化园位于迁安市彭店子乡杨家坡村,占地一百亩,由迁安市著名企业家,中国诗酒文化协会名誉副会长、迁安诗酒文化协会主席、非遗传承人贯头山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杜宝海先生出资兴建,总投资两千多万元,于2013年9月26日正式开园。

该园区地处滦河与青龙河交汇的三角洲地带。早在新石器时期的黄帝时代这里已经开始了人类文明,商朝时期这是夷齐让国,清圣古风发祥之地。周朝、春秋、战、汉也都留下了大量的文物古迹,而在一九八四年和一九九一年发掘的杨家坡新石器时代遗址和古菱龄象化石遗址,更让这片古老的土地,充满了神奇的色彩。在漫长的岁月中,这里勤劳智慧的人民,创造了无数辉煌灿烂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形成了独具特色和别有情趣的民俗文化。尤其明清时期这里作为永平府近郊,更是深受其文化熏陶,形成各地交融、丰富多彩的民俗文化特征。因此,当代著名诗人贺敬之先生为其题写园名——杨家坡民俗文化园。

整个民俗文化园由古龄齿象展示区、民俗文化文物展示区、明清文化和古典建筑展示区、民俗餐品尝区、中华老字号酒珍藏品鉴区、精品梨采摘区以及民俗文化活动展演区等七大功能区组成。

在古龄齿象展示区里,人们可以观赏到按1:1比例复原的古菱齿象以及微缩的杨家坡新石器时代遗址人类活动的场景,让人们感受人类远古文明。

明清文化展示区主要以东西两个四合院为主体,其中的古典建筑及古典家具充分体现了各房间的传统规制,让人能够充分领略中华园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

民俗餐品尝以知味斋为主,从餐具到菜品完全采用传统式样和制作工艺,如“待女婿的六碟菜掐饺子、八碟菜掐饺子”,“办喜事的八碟两碗、八碟四碗、小四四、大四四”等席面完全采用传统制作工艺精工烹制而成,让您深深感受到各个时期这个夷齐清圣孤竹古国的传统美味佳肴,让您在一饱口福的同时,尽享民族餐饮文化的无限魅力。

民俗文化文物展示区以民俗博物馆为中心,展示民间各种已经消失和正在消失的民间实用器物,从中感受到长城内外的民俗风情,从而启迪青少年热爱家乡、热爱劳动、热爱生活和积极向上的奋发有为精神。

几百多平方米的吉象酒庄,可以让人们领略中华民族传统酒文化的无限魅力,品鉴到贯头山中华老字号白酒的独特风味和葡萄酒、黄酒以及各种酒品的特点,还能让您实现储美酒表忠心的美好愿望。

采摘区主要以精品梨园为中心,整个民俗文化园内有几千棵梨树、桃树供游人采摘,让人们实现春赏花,秋摘果,切身体验田园自然风光和收获的喜悦。

民俗文化活动区可以同时容纳多个民俗文化团体共同展演,如正月十五十六元宵灯节、过年的大秧歌、评剧、迁安皮影,还可以举行寿诞节、婚礼等,对满足游人文化生活提供广阔的空间。

“夷齐让国,清圣古风泽百代;吉象通灵,文明火种耀千秋” 。这是当代文化名人徐春瑞先生撰写的园区大门楹联,生动道出了该园的精神内涵。园区为落实中共十八大提出的文化大繁荣的指示精神,秉承以“造福家乡,服务社会和人民”为宗旨,展示悠久的历史文化,唤起人们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珍视与热爱,为繁荣地方经济,弘扬民俗文化做贡献。

  杨家坡民俗文化园咨询电话:0315-7919289

15.高引铺绣娘坊

  高引铺绣娘坊位于迁安市西北部,对全村2200亩土地进行整体规划,确立了村庄五大产业板块的发展蓝图,按照创建田园综合体的思想,围绕五大主题板块,一是制作以传统民俗和亲子娱乐为主题的3D文化墙,改造提升传统民居,创建鲜明的美丽乡村;二是以绣娘手工坊传承中国返璞归真文化为主题,设手工纺织、加工销售、体验展示、文化演艺为一体的绣娘纺织文化体验园。三是引导12个厨师班,以打造“八碗居”炖肉乡村菜为主题,发展农家餐饮和民宿旅游板块。四是建设2000亩七彩棉种植基地,打造以农耕体验、科普教育、采摘观光为主题的美丽田园板块,五是以保护和恢复兴教寺为主题的优秀民俗文化传承板块,建设传统国学与民俗博物馆。高引铺村纺织文化体验园五大板块总投资达3亿元,打造一座集休闲旅游、观光体验、购物餐饮、农事采摘为一体的纺织文化体验园。

  高引铺绣娘坊咨询电话:0315-13463512095

16.迁安市博物馆

迁安市博物馆位于河东区钢城大街东段,是一座上圆下方,体现东方民族“天圆地方”文化理念的现代化建筑,是迁安市委、迁安市人民政府坚持以“内宣精神、外树形象”为主导思想统筹建造的一个现代化的综合性博物馆。

  上下三层分布有10个展厅,两个多功能厅。基本展厅有古菱齿象展厅、历史文物展厅、红色革命展厅、民俗风情展厅、文化艺术展厅、发展迁安展厅、临时展厅、主导工业展厅、多功能厅和城市规划厅。其中距今12000多年的古菱齿象化石高3.85米、长7.5米,国内罕见,为“镇馆之宝”,同时还有新、旧石器时代出土的骨针、骨锥等国家珍贵文物。规划展馆,展示了迁安的发展成果,展望了未来美好的发展远景。  旅游向导:这里向您展示了一个古老的迁安、一个革命的迁安、一个和谐的迁安、一个优秀的迁安。走进迁安博物馆,您能系统感知迁安悠久的历史和光荣的革命斗争传统;观摩珍贵的历史文物,了解优秀的文化艺术和风土民情,考察迁安经济的发展状况,领略迁安城市规划的恢宏。  旅游购物:迁安的书画纸素享“南宣北迁”之美誉,弘业地毯出口量居国内同行业之首,贯头山酒业的“酒王酒”、精致“特酿酒”被评为“中华文化名酒”,尽可选购品尝。  旅游交通:市区钢城大街东段,丰安大路与钢城大街交汇处。  问询电话:  博物馆办公室:0315—7273001

17.黄台山公园

黄台山公园占地34.21公顷,内有植物100多种。公园紧邻国家级水利风景区——黄台湖风景区,结合黄台湖水体柔质景观和黄台山山体硬质景观两大体系,依照山水相依、刚柔相济的和谐理念,设计建设了莲花广场区、林下休闲区、文娱活动区、儿童活动区、滨水活动区、自然生态区和文博苑等观赏景点。

走进公园,既可欣赏具有北方特色的花草树木形成的美景,又可见到凿刻于岩石之上状似石砚的簸箕石和反映佛教文化的摩崖石刻“清舍”二字;站在黄台山山顶可远眺追寻峡谷影龙、西津晚渡、灵泉喷玉、云寺晓钟、岚山迭翠、滦水拖蓝、东岭晴岚等景观,更将气势雄浑的黄台湖全景尽收眼底,一揽无余。

  2011年,结合职教中心搬迁和新李庄改造工程,我市又投资1.2亿元,实施了390亩的黄台山公园扩建工程,深入挖掘黄帝故都在迁安、华夏62姓源于迁安等历史文化资源,建设祖庭文化广场、轩辕阁、62姓氏起源林等景观,还将实施高档度假酒店、体育健身中心、艺术会所等项目,把黄台山公园建成城市中心公园和重要的旅游景点。

2011年,结合职教中心搬迁和新李庄改造工程,我市又投资1.2亿元,实施了390亩的黄台山公园扩建工程,深入挖掘黄帝故都在迁安、华夏62姓源于迁安等历史文化资源,建设祖庭文化广场、轩辕阁、62姓氏起源林等景观,还将实施高档度假酒店、体育健身中心、艺术会所等项目,把黄台山公园建成城市中心公园和重要的旅游景点。

18.黄台湖

景区概况:黄台湖位于市区西侧,是一个在滦河古道上人工开挖的具有生态防洪和旅游休闲双重功能的景区。8000亩水面中有大小岛屿六座。湖东岸有坝西带状公园,坝东黄台山公园等休闲场所。西岸有1500年前的五里山摩崖石佛像。上下游有人工防护林、湿地野林景观。

这里湖水碧绿,游鱼腾越,两岸鸟语花香,空气清新。早看慈善伸佛,午游碧水之中,到了傍晚又可欣赏黄台夕照的美景。座上游船悠然自得、与鱼同戏,脚踏柔沙、酣畅淋漓,走进湿地、原生植物自由欣赏。环湖缓行、尽享清新。冬滑冰、夏戏水、春观花、秋赏景,会使您心情愉悦,流连忘返。

旅游向导:在这里您可以看到一千八百米的滦河特大桥,体验到迁安人发展经济,改造家园的宏伟气魄,领略到和谐社会建设者们的风采。

问询电话:

黄台湖管理处 0315——7603768

迁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0315——7608902

欢迎关注迁安资讯,有任何关于迁安的问题可以给我发私信。

8. 水产养殖的基金

1、香港水产大王叫蔡冠深。

2、蔡冠深1957年出生于澳门,从小在香港受教育,18岁加入水产行业,25岁秉承父业,成为香港“水产大王”第二代掌门人,是一位家族总资产超过100亿港元的传奇人物。

3、蔡冠深更是一个非常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士。他长期关注和致力于中国的教育、科技、文化事业发展,已捐资数亿港元,创办中科院院士荣誉基金会,中国科协新华青年科技奖励基金。曾获得世界华人协会颁发的世界杰出华人奖。

9. 水产养殖风险评估

鱼塘养殖技术

①首先我们搞池塘养鱼,就要懂得传统的"八字精养法"的饲养技术。这是做为一个从事池塘养鱼者,应该掌握的基本技术。"八字精养法",是我们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将池塘养殖的生产技术,总结为八个字,即"水、种、饵、密、混、轮、防、管"这八个字。

"水"是指养鱼的池塘环境条件,包括水源的质量,池塘的面积、水深,以及其周围环境等。优质的养鱼水体,要求水深适宜,面积适中,水源良好,水质鲜活等。

"种"是指我们养殖的品种。在池塘养鱼中,我们要求养殖的品种不但要齐全,数量充足,而且还要规格合适,体质键壮,品种品质优良,有良好的遗传性能等。这样才能有良好的生产性能。

"饵"是指养鱼的饵料,它不但包括我们人工投喂的饲料,还包括池塘中的天然饵料。要想鱼长得好,肯定就得保证鱼的饵料供应充足。

"密"是指池塘养殖的密度要合理。放养密度过稀,生长虽然快,但是不能充分利用水体空间,总产量也上不去。而放养密度过大,则有可能生长缓慢,甚至是缺氧丶泛塘等恶果。

"混"是指在池塘养殖中,将不同品种,不同规格的鱼,混合放养。这是充分利用水体空间,以及池塘内各种饵料的有效手段。

"轮"是指轮养,即轮捕轮放。这是充份利用水体空间,以及保持池塘合理养殖密度,增加池塘产量的有效手段。

"防"主要是指防止鱼病,防止养殖的鱼出现逃跑,被盗,以及被天敌捕食等。

"管" 是指对鱼塘以及养鱼的日常管理、巡查等。

②其次,我们讲要养好鱼,首先就要养好水。这里的水,就是指池塘的水质。一般来讲,通过对鱼塘水质的管理(施肥,施药调水,加注新水等),使养鱼鱼塘的水质,要达到"肥、活、嫩、爽"的特点。

肥是指水体中有机物和营养物丰富,那么这样水体中,鱼类的天然饵"浮游生物"才会丰富。

活是指水体颜色经常变化,浮游动植物优势种类交替出现。

嫩是指池塘水质清新,没有老化。

爽是指池塘中溶氧充足,水体透明度适当(保持在20~40cm之间)。

③此外,养鱼还有一个重要的技术,那就是如何给鱼投喂饲料,别小看这一点。良好的投喂技术,不但可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益,还能起到促进鱼类生长,防止鱼病发生等。投喂饲料,我们要掌握"三看、四定、以及"匀、足、好"的投喂技术。

三看是指看池塘水质,看天气情况,看鱼类采食活动情况,然后确定投喂的饲料,以及数量等。

四定是指定质,定量,定位,定时投喂。即保证投喂饲料的质量优质,投喂的数量随鱼的增长而增加,在固定的位置,固定的时间投喂。

匀丶足、好是指投喂饲料的数量和节奏要均匀,投喂饲料要充足,质量要好,营养价值要高等。

当然,以上这些只是养鱼人,应该具备的基本技术,

鱼塘养殖的内在风险

1. 病害风险。规模化养殖容易造成病害频发,而生病的鱼吃食较少,甚至不吃,因此用药治疗起来也较为困难。同时,由于经验不足,苗种采购不当,引进的一些苗种本身就带有病原,特别是一些病毒性疾病,如对虾的白斑综合征,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只能通过改善环境、增强机体免疫力来减少发病率。

2. 技术风险。水产养殖看似简单,但要养好一池鱼,实现盈利,技术和经验必不可少,而且是贯穿于整个养殖周期,特种水产品养殖,对技术要求则更高。苗种的选择、日常管理、防病治病、投喂管理等都直接影响着病害发生率、药品投入、水产品品质和产量等,最终决定你投资成败。

3 . 外来污染风险。在一些水源不充足、水系不发达的地方,只有等到农业用水时期,才能有水可用,或只能自打机井抽取地下水。在灌溉时期,沟渠内堆积的污染物秸秆等或农药包装残留随水流动,如果此时引水入塘,容易造成水产品死亡或其他应激反应。同时,由于规划不科学、环保处理不达标,周边一些养殖场或生活垃圾污水也会危害到养殖安全。

4 . 政绩观风险。一些乡镇为了完成招商引资工作或农业结构调整等任务,对投资客商的要求是有求必应,在签订合同后,或由于客观原因等,承诺的修路建渠等基础工作滞后,影响基地生产的顺利开展。

5 .市场价格风险。销售价格也是养殖户绕不开的重要问题,一般常规鱼养殖价格波动不是很大,但是利润很低,管理上稍不留神,养殖收益就有可能付诸东流。特种水产品销售价格高,市场价格波动大,利润空间相对大,但是前期投资大,苗种价格高,对技术要求高,且销售得有出路。

6 . 其他不确定因素。即使考虑再周全,日后也会出现这样那样问题,比如沟渠路道面积和今后使用问题、树木青苗赔偿问题、坟地迁移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多与当地百姓有关,为了尽快开工,一般都花钱消灾。另外还有小概率事件,如2010年食用小龙虾出现横纹肌溶解等导致小龙虾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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