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养殖场的管理制度(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本鸡)

来源:www.yangzhi8.com.cn   时间:2022-12-01 03:32   点击:75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本鸡

一、养鸡技术培训:鸡场内要按NY5043《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管理准则》的要求合理配置技术及生产管理人员,所有人员要一律实行凭证(培训证)上岗制度。场方要定期对生产技术人员进行无公害食品生产管理知识等的继续培训教育,切实提高人员素质。

  二、鸡舍清理和准备:鸡场采取“全进全出”制,当一栋蛋鸡转群淘汰后,应先将鸡舍内所有设备(包括粪便、病残鸡及各种用具等)清理出去,然后将鸡舍及设备等冲洗消毒干净。空舍14天后,再将所有干净用具放到鸡舍中,按要求摆放好,将喂料设备和饮水设备安装妥当。对自动饮水系统(包括过滤器、水箱和水线等),采用碘酊、百毒杀、氯制剂等浸泡消毒,然后用清水冲洗干净后待用。

  三、接雏:鸡场在接雏前2天,要给育雏舍加温,使温度达到33-35℃,然后将饮水器灌满水,水中可加3%葡萄糖。雏鸡到来后,先供饮水,2小时后开始供喂料。

  四、温度控制:鸡舍内第1周温度要保持在33-35℃,以后每周可下降2-3℃,21天以后温度控制在20℃左右。鸡舍确切温度要视鸡群活动情况而定,降温过程不要太快,以免雏鸡受凉刺激,日夜温差变化要控制在1℃内。

  五、通风:要确保鸡场内经常通风换气,除去有害气体。冬季严禁用煤炉取暖,以防引起一氧化碳中毒。通风要做到循序渐进,窗户在早、晚凉时小敞,中午热时大敞;有风时小敞,无风时大敞。当进入鸡舍,感觉气味刺鼻时,要及时敞开通风,同时注意保证室内温度。饲养前期要做到以保温为主,兼顾通风;后期以通风为主,兼顾保温。

  六、湿度:鸡场进雏后前7天要经常带鸡消毒或洒水以提高湿度,相对湿度要保持在70%左右。8天以后尽量保持鸡舍干燥,相对湿度控制在50%以下。冬季,当空气过度干燥时,要通过喷雾消毒增加湿度。

  七、密度:在育雏前期饲养密度可大些,随着鸡的生长,要经常扩群,确保鸡群能够活动。一般1日龄,50只/平方米;20日龄,30只/平方米;40日龄,8只/平方米;120日龄,集中上笼(三层全阶梯式标准蛋鸡笼)饲养。

  八、饲喂:鸡场内使用的饲料要确保符合NY5042《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饲料准则》的要求,饲料中可以拌入多种维生素类添加剂,但不允许额外添加药物或药物饲料添加剂。特殊情况下,添加的药物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必须符合NY5040《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的要求。在产蛋期内,严格执行停药期,不得饲喂含药物及药物添加剂的饲料。鸡群喂料应根据需要确定,确保饲料新鲜、卫生。饲养人员日常要随时清除散落的饲料和喂料系统中的垫料等,不得给鸡群饲喂发霉、变质、生虫的饲料等。

  九、饮水:鸡场要全部采用循环式自由供饮水系统。前10天供饮温水,水温为18-20℃。饲养人员每日要刷洗、消毒饮水设备,所用消毒剂要选择百毒杀、漂白粉、卤素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规定的消毒药。消毒完后用清水全面冲洗饮水设备。饮水中可以适当添加葡萄糖或电解质多维素类添加剂,不能添加药物和药物饲料添加剂,特定情况下添加的药物饲料和药物添加剂必须符合NY5040《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的要求。

  十、光照控制:鸡舍前30天采用24小时光照,以后每天光照23小时。光照强度:前30天光照强度为20勒克斯或5.4瓦/平方米,30天后可通过减少灯泡功率或数量,将光照强度减至2.5-5勒克斯或6-1.2瓦/平方米。要尽量选用多个低功率灯泡,以保证光照均匀,还要定期进行光照强度检测。

  十一、日常管理:饲养管理人员每天要例行“六查一处”:一查卫生,看鸡舍内外脏乱情况;二查通风,看鸡场内通风状况;三查消毒,检查消毒池和消毒盆中的消毒液,以免过期失效;四查鸡群动态,看鸡的精神、采食等是否正常;五查喂料,看饲料新鲜度等;六查产蛋,检查蛋的大小、色泽等;一处,即及时对病死、淘汰鸡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二、病死鸡处理:当鸡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要依据《动物防疫法》采取以下措施:及时报驻场官方兽医确诊,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如确诊发生高致病性疫病时,要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鸡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发生新城疫、结核等疫病时,要对鸡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其病死鸡或淘汰鸡的尸体等在官方兽医监督下,按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要求作无害化处理,并对鸡舍及有关场地、用具等进行严格的消毒。

  十三、疾病治疗:鸡群发生疾病需进行治疗时,应在兽医技术人员指导下,选用符合NY5040《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中所规定的治疗用药。特别在产蛋期,严禁随意或加大剂量滥用药物,造成药残超标,影响鸡蛋产品的质量安全。

  十四、蛋鸡淘汰:淘汰蛋鸡在出售前6小时停喂饲料,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办理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凭《产地检疫证》上市交易;不合格的,及时予以无害化处理,防止疫情传出。运输车辆要做到洁净,无鸡粪或化学品遗弃物等,凭《动物检疫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运输。

  十五、日常记录:鸡场内要建立完善相应的档案记录制度,对鸡场的进雏日期、进雏数量、来源,生产性能,饲养员,每日的生产记录,如日期、日龄、死亡数、死亡原因、存笼数、温度、湿度、防检疫、免疫、消毒、用药,饲料及添加剂名称,喂料量,鸡群健康状况,产蛋日期、数量、质量,出售日期、数量和购买单位等全程情况(数据),及时准确地记入档案中。记录档案要统一存档保存两年以上。

2. 养鸡场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基本农田能不能建养殖场

不能

1、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2、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

扩展资料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离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3、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500米以上;

4、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500米以上;

5、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3. 养殖场管理制度大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 养鸡管理制度表

养鸡搞好防疫是最重要的一不,下面我说说防疫要注意些什么,第一搞好鸡舍卫生,定期消毒。育雏前,育雏室四周墙壁、烟道用3%克辽林消毒,再用10%生石灰乳刷墙,最后按15毫升/立方米,使用福尔马林液,7.5克高锰酸钾熏蒸,密闭1~2天,10天后育雏。料槽、饮水器等用具可用2%~3%克辽林液消毒,每天洗刷1次,每周消毒1次。勿喂给变质、发霉、有毒的饲料,青菜用1∶5000高锰酸钾溶液消毒。每天清扫1次鸡舍,1周彻底清除1次,每月1次消毒。在鸡舍出入口设消毒池,非饲养人员禁止入内,谢绝外人参观。

二、疫苗免疫预防。1日龄:马立克氏疫苗接种;7~10日龄:鸡新城疫Ⅱ系苗稀释10倍滴鼻或点眼,30~35日龄:鸡新城疫,Ⅱ系苗稀释10倍滴鼻或点眼(第二次强化);90日龄:鸡新城疫I系苗稀释1000倍肌注(1毫升/只),同时进行鸡痘疫苗刺种(不作硬性规定,可提前或延后,但一定要在产蛋前进行);130日龄:禽霍乱氢氧化铝疫苗肌注(2毫升/只)。

三、药物预防。1日龄:饮1%葡萄糖水;2~4日龄:饮万分之五的高锰酸钾水;5~20日龄:在饲料内添加0.02%呋喃唑酮(痢特灵)预防白痢,治疗量加倍;20~80日龄:在饲料内添加0.003%氯苯胍预防球虫病,治疗量加倍;90日龄:用盐酸左旋米唑25~30毫克/千克体重,进行第一次驱虫;150日龄:用盐酸左旋米唑(25~30毫克/千克体重)和硫酸二氢酚(160毫克/千克体重)合剂进行第二次驱虫。 希望能帮到大家,如果想了解更多养殖技术可以关注我!

5. 鸡场饲养员管理制度

养鸡场饲养员要穿白大褂而散养却不需要。因为养鸡场的鸡抵抗力底,需要饲养员穿白大褂喂食。散养却不需要白大褂,因为散养的鸡抵抗力强。不需要饲养员穿白大褂喂食,假如养鸡场饲养员没穿白大褂喂食。养鸡场的鸡容易生病,散养鸡适应力强

6. 种鸡场饲养管理制度

引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生产,一靠政策,二靠科技,三靠投入,最终全靠科技解决问题。养鸡是科学化管理很强的事业,经济效益的高低,就看科学技术的应用程度如何。良种蛋鸡是科学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良种必须有良法才能充分发挥其生产性能。养鸡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1.把好雏鸡关

这是关系到培育健康合格后备鸡群的基础工作。雏鸡必须来自高产、健康的种鸡群。雏鸡要符合健康的条件。一次性进同一鸡种的雏鸡,避免不同品种的雏鸡混养。搞好雏鸡的饲养管理,提高雏鸡成活率和均匀度。

选择懂技术、责任心强的饲养员进行管理,及时完成各种免疫接种,确保鸡群的安全。提高雏鸡成活率,减少死亡,不仅为以后充分利用笼位打下基础,也是节省饲料、防止浪费的重要环节。

二、抓好防疫关

养鸡风险大,主要在于鸡病多,防疫上稍有疏忽,引起发病,经济上带来巨大损失。

要实行以环境控制为中心的综合防疫措施。平常严格执行各项卫生防疫制度,定期进行环境消毒和带鸡消毒,切断病原的进入。在监测基础上,根据抗体水平,适时进行预防接种善于观察鸡群,及时踢出病弱的鸡苗。一旦发现发病鸡苗,实行早治,把损失缩小到最低程度。只有健康的鸡群才有高产的可能。

三、把好饲料质量关

现在饲料价高、质量差,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高产鸡要求有高质量的饲料,才能满足高产的生理需要。要根据不同生长发育、产蛋的阶段,按饲养标准提供全价的配合饲料。

为保证饲料的质量,应实行从原料到产品的全过程质量检测和控制。做好饲料的保存,防止发霉变质,保证每只鸡的日摄食量,以满足鸡的营养需要。

总结:把好以上三关的基础上,努力改进饲养工艺,严格执行各项饲养管理制度,将能保证鸡的健康成长,为母鸡高产稳产创造条件。

7. 蛋鸡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本

一、饲养管理因素

1、鸡舍的环境工作及消毒工作的不到位,容易造成细菌滋生,导致生殖器官长时间受细菌的侵害而发生疾病,从而影响蛋鸡的产蛋率;

2、饲养密度过大会导致体重难以达标,将直接影响到育雏、产蛋率以及育成鸡的质量;

3、通风不良导致的鸡舍空气污浊、氨气味过大,长期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下会导致鸡群处于一种疾病的状态,会严重影响到鸡群的生长发育及蛋鸡的产蛋率;

4、料槽及饮水器的有效位置不够,导致鸡群只能轮番饮水吃料,导致鸡群所摄取的营养不够,会造成鸡群的质量及均匀度的下降,也会伴随着产蛋率的下降;

5、光照不稳定或者光照强度不够,正常情况下,蛋鸡每天的光照需达到16小时左右方能满足产蛋高峰期的需求,光照的不稳定或者强度不够对鸡群的产蛋率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并且在补光时一定要按时开关灯,不可随意改变。

二、营养因素

1、营养不全面:蛋鸡的营养是保证鸡群产蛋率的首要条件,营养低,则达不到高产的要求,开产后未能及时补充足量的钙原和蛋白,也会出现掉蛋的情况;

2、饲料霉变:发生霉变的饲料不仅营养质量下降,而且里边的有毒物质也会影响到鸡群的健康,所以应饲喂新鲜的饲料,并饲料中要添加脱霉剂;

3、频繁更换饲料:更换饲料时需要逐渐过渡,切记不可直接更换或者更换的饲料频率太高导致鸡群发生应激,从而出现掉蛋的现象。

三、疾病因素

1、传染性疾病:某些疾病的隐性感染,比如说在蛋鸡开产前新城疫的免疫操作不当造成鸡只感染隐性新城疫,或者是经常不注意鸡舍的消毒,也会造成大肠杆菌病的存在;温和型流感、雏鸡患过传染性支气管炎等往往会造成生殖系统受到严重破坏;

2、输卵管炎和卵巢炎疾病:此类疾病是引起掉蛋最直接的一个因素,尤其是饲养环境差、消毒工作不到位的养殖场蕞容易发生,在平时要注意使用消炎的药物进行预防。

四、其他因素

1、药物中毒:对于产蛋鸡来说,是有禁忌药物的,尤其是在疾病预防或者治疗当中,比如说磺胺类及含有磺胺类增效剂、氨茶碱、对钙离子合成有影响的金霉素等药物对生殖系统造成的不可逆转的损伤等等;

2、品种因素:不好的鸡苗在产蛋期经常会出现掉蛋的情况,因此选用品质优良的鸡苗是至关重要的;

3、产蛋高峰期安排的不合理:蛋鸡的产蛋高峰一般是在25-35周龄,产蛋率一般可达85%以上,过早或者过晚进入高峰期都会造成蛋鸡掉蛋;

4、同一栋鸡舍进入不同批次的鸡只:不同批次的鸡日龄不同,饲养管理及疾病的防治措施、不同的光照制度对于产蛋也都有着不小的差别,按照同样的饲养方式不仅会引起掉蛋,严重的会造成整栋不见高峰。

8. 养鸡场管理制度(范本)

感谢邀请回答:我们大家都明白一个道理就是养殖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干一行,爱一行要精一行,不要盲目投入,不然就得吃亏了。

要建设一个新的养鸡场我们还如何做呢?或者要考虑哪些因素和准备工作呢?下面我们就说一下这几个方面:一、首先是鸡场的选址,养鸡场的选址应该选择地势高干燥,有斜坡的地方有利于排污,向阳背风远离村庄,通电通水的地方,最好就是一条路通养鸡场。二、我们再说一下养鸡场的建设,鸡场的建设应该坐南朝北,通风透气采光好。有一定的斜坡有利于排污,先进的设备能养出优质的种鸡,鸡场里面最好有鱼塘,可以利用鸡粪养殖鲶鱼。栋与栋之间的距离在60米以上比较好,每栋长度大概在40米比较好,宽度在八米。冬天可以考虑要保暖,夏天要考虑足够的凉快。以提高鸡苗的成活率。现如今建设的养鸡场有大棚式的养鸡场,还有钢结构的,传统砖混结构的,至于建设什么样式的养鸡场,可考虑自己的经济条件。经济条件好的情况,可以建设现代化的,规模化的,标准化的养鸡场。

三、 在说一下防疫的问题: 一个标准化的养鸡场。应该建设有生产区,生活区,行政区。区域区域之间应有一定的距离,要建立隔离带,防止人员到处流窜,减少感染疾病的机会。做好疫苗的保护,定期清洗消毒。进入鸡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严格清洗消毒,鸡场门前应建立消毒池。四、最后我们再说一下一个问题:应与当地农民搞好关系,和当地政府也要搞好关系。建设的鸡场应符合当地政策。建立完善的环保手术。搞好销售。最后祝你建设成功养鸡成功。发大财谢谢!

9. 肉鸡养殖场管理制度

肉鸡一般养两个月的时间出栏。

肉鸡养殖管理

选择适宜的环境。初生雏鸡体温调节能力差,必须有适宜的温、湿度,一般两周前舍温保证在30℃左右,以后逐渐降低,至5周时保持在21-25℃。

为避免雏鸡因鸡舍温度高湿度过低造成脱水,在第一周舍内湿度保持65-70%的稍高湿度,两周后应降低湿度,最后维持在55%-60%,保持舍内干燥即可。同时注意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但要防止贼风。

为促进鸡的采食和生长,采用合理有效的光照制度。育雏头两周光照强度应稍大,每平方米2-3瓦,以后每平方米1瓦左右即可,育雏头两天连续48小时光照,而后每天照明23小时,关灯1小时,至2周后间歇光照法(即1-2小时光照随后2-4小时黑暗)。

从雏到2周龄,终日照明,这期间光照强一些,给10~20个勒克斯,便于采食、饮水。一般可以采用每30平方米配置一个60瓦灯泡,或每20平方米配置一个40瓦灯泡。这期间要把雏鸡用的给饲、给水器完全换成育成肉鸡用的给饲、给水器,当它适应以后,要变为较暗的照明,给1~2个勒克斯就可以了。育成肉鸡舍如光线过亮,会抑制肉鸡发育,光线暗些可以使鸡群安静,减少活动量,降低能量消耗,有利于快速增重育肥。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