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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鳢的养殖技术(塘鲺饲养技术)

来源:www.yangzhi8.com.cn   时间:2022-10-13 16:40   点击:61  编辑:苗羽   手机版

1. 塘鲺饲养技术

水缸里面放一定的水和泥巴

2. 室内可以养塘鲺养殖技术

1-1.5米。

可选择庭院小水体养殖,也可利用池塘单养。要求水源充足,水质无污染,进水、排水方便,池底平坦,淤泥少,池塘保水性能好,面积一般为67至1334平方米,水深1至1、5 米。进水口、排水口设防逃设施,在池塘一角养殖一些水草如水葫芦,让鱼隐蔽、藏身。塘鲺可以和藕同养,需要合理调节水位,平时大池水位保持30至50厘米,过深水位不利于藕的光合作用和生长。

3. 本地土塘鲺的养殖技术

种苗,饲料,防疫加管理约为2.8元每斤

4. 塘鳢养殖技术

【养殖技术】:

  1、鱼塘消毒:塘鳢的养殖池塘最好选择在河口或港湾且淡水水源充足的沿海地带。面积以0.5~1.5亩为宜,用石砌塘基,塘底铺沙,且要平坦,排注水方便,水深1.5米左右。放苗前池塘要排干水,清淤后曝晒至池底干裂,曝晒后每亩用生石灰100~150千克或用漂白粉5~10千克消毒。

  2、鱼塘肥水:鱼塘消毒3~5天后,在池底铺瓦筒、瓦片、大口径竹筒、报废大轮胎或灰色塑料管等作为栖息隐蔽物,然后用40目网过滤进水,水深60~80厘米,并施碳酸铵0.5~1.0千克/亩及过磷酸钙0.05~0.10千克/亩肥水。

  3、鱼苗投放:鱼塘肥水3~5天后便可放鱼苗,放种前一定要放鱼种试水12小时以上,没问题后才能放种。入池前的鱼种可用5ppm高锰酸钾溶液药浴5分钟左右,或用呋喃唑酮10ppm充气药浴消毒20分钟。投放时要小心地从池边不离水面放鱼入池,对于活力弱的、死伤残的鱼种应及时捞起。

  4、放养密度:放苗时不同规格的鱼种应按大、中、小分池养殖,避免残食现象的发生,鱼种放养密度应根据养成的具体情况而定。进排水条件好、水较深的精养池每亩放养规格40~60尾/千克的鱼种4000~5000尾,条件差的,面积较大的(20~50亩)池塘每亩可放养2000~3000尾。

  5、水质管理:塘鳢对水质的要求不十分是严格,水温13~32℃,比重1.008~1.018,pH值8.0~9.2,透明度30~50厘米,溶解氧4个/升以上,氨氮0.5ppm以下。一般每周彻底换水一次即可,如果盐度高于5‰以上,要适当注入淡水。每隔10~15天用5~10千克/亩生石灰或0.4~0.5ppm强氯精或1.0~1.2ppm漂白粉全塘泼洒一次。

  6、饵料配置:塘鳢鱼喜欢掠食鲜活或冰鲜的小杂鱼、虾、蟹、贝等,在人工养殖时选用的饵料品种主要是活的小型蟹类和面粉,小杂鱼虾、贝类肉为辅助饵料。投饵时用粉碎机将小蟹磨碎或用手工捣碎后加面粉20~30%,搅拌均匀后投喂。

  7、饵料投喂:塘鳢鱼苗阶段日投饵1~2次,成鱼阶段每天或隔天定时投喂1次,投饵量要根据鱼的数量、摄食、水质、水温、天气等情况而定,一般投饵量为鱼体重的8~10%,以40分钟后基本上吃完为宜,饵料系数一般在15~18范围之内。

  8、防暑越冬:在高温季节,尤其在烈日曝晒下,鱼池一定要保持1.5米以上水深,放置的隐蔽物要多要小,以便鱼分散栖息。冬天当水温15℃以下时,一般不出来觅食,10℃以下开始死亡,在冬季之前应加强营养育肥,将鱼移到避风或泥质好的塘,放置的栖息隐蔽物要大,可适当在其上面盖。

5. 塘鲺怎么养殖

1、养殖准备

养殖塘鲺鱼我们首先就是要选择好选择的地方以及修建好养殖池。一般的情况下我们都是利用池塘进行养殖,养殖池的周围水资源丰富,方便排水和换水,池塘的底部我们修平整,在进水口和排水口的位置布置防逃网。在池塘周围可以种植一些水草,这样可以起到一个净化水质和遮阴藏身的作用。还有最好是在池塘周围布置一层围网,防止敌害进入。最后就是在放养之前将池塘用生石灰进行消毒,减少病害的发生概率。

2、鱼苗放养

塘鲺鱼的鱼苗我们要选择体质好的、健壮的、没有疾病感染的、没有外表及内在伤害的、规格大小均匀的种苗。在放养之前我们还需要将鱼苗进行消毒,一般都是放入稀浓度的盐水中进行清洗十分钟左右捞出。最后按照每亩放养两三万尾的密度将鱼苗放入养殖池中即可。

3、饲料投喂

塘鲺鱼是一种衣肉食为主的杂食性鱼品种,它的饲料种类也是非常多的。比如说田螺、河蚌、蝇蛆、鱼虾、动物内脏等这些都是可以用来喂塘鲺鱼。当然如果是需要高蛋白的饲料也可以使用红虫、蚯蚓、黄粉虫等这一类的饲料。塘鲺鱼一般一天需要喂食两次,分别是在早上八点左右以及下午六点左右。最后要注意的就是要根据天气的变化、塘鲺鱼的生长状态等来合理的配置饲料比例和饲养量。

4、日常管理

在平时的饲养管理中,我们要根据水体的肥沃程度合理的追施有机肥,培育充足的浮游生物,以增加天然的饲料。其次就是要经常换水,一般每隔半个月左右换一次水,防止水质恶化,当然如果温度较高的话,我们需要视情况来调整换水的周期。还有就是要定期对养殖池进行消毒,一般是每隔半个月到二十天左右用生石灰消毒一次。最后就是进行巡=塘管理,查看塘鲺鱼的生长和活动情况,及时了解天气变化,并且做好防护措施。

5、病害防治

塘鲺鱼养殖的病害是比较多的,但这些鱼病也是比较常见和频发的,很多的水产养殖中都可能会发生。比如说车轮虫病、三代虫病、水霉病、肠炎病、小瓜虫病、尾孢子虫病等。我们分别可以使用硫酸铜、高锰酸钾溶液、食盐水、鱼菌清、硝酸亚汞、甲醛溶液进行防治。

6. 沙塘鳢的养殖技术

       一、池塘条件

       养殖笋壳鱼的池塘要求并不严格,面积3~6亩、水深1.5米、淤泥少、水源良好的池塘便可。从方便日常管理和覆盖越冬大棚考虑,池塘不宜过大,此外视养殖密度可设置增氧机。

        过去通常要求在塘底布设人工鱼巢,以适应笋壳鱼易受惊吓和洞居避光的习性,但是随着种质的驯化可省去这些设置,生产实践证明,经驯化养殖的笋壳鱼不再藏匿鱼巢,并形成闻响水而集群抢食的习惯,设置鱼巢反而会因积聚鱼粪腐土影响鱼的健康生长,也影响鱼的聚食。

       二、种苗选择

       1、注意选择本地人工孵化的鱼种,多代产的鱼种成活率会更高。

       2、尽可能选择越冬后的鱼种。笋壳鱼的养殖期长达18个月,要经过越冬阶段。当年投放的鱼苗生长缓慢,越冬后才加速生长,通常在8月份放养3厘米以上的当年鱼苗,到翌年4月才长至0.1~0.3市斤,而继续养殖至年底可达0.8市斤以上,因此放养越冬的大规格鱼种当年便可收获。

        3、投放当年的鱼苗也要选择3~5厘米或以上的规格,由于笋壳鱼苗体长小于3厘米时养殖成活率较低,而在3厘米以上才能比较稳定地生长,因此尽可能选择大规格的鱼苗,通常鱼苗的规格越大越好养殖。 此外,现有养殖的笋壳鱼有泰国笋壳鱼(云斑尖塘鳢)和澳洲笋壳鱼(散纹尖塘鳢)两种,由于后者引入较早,相对好养,但商品颜色不及前者,目前市场价格仅是前者的一半,在投苗放养时要权衡考虑。

       三、饲料改进

       笋壳鱼的养殖在前几年的推广中以投喂活饵为主,鱼苗标粗投喂红虫、淡水鱼花和虾苗。

7. 塘鳢鱼的养殖技术

甲鱼如何工厂化饲养,有哪些具体要求,养殖经验介绍

甲鱼是一种很传统的美食,食用甲鱼的历史很悠久了,而且这种动物在我国的分布范围是非常广泛的。现在的养殖面积也非常的大了,普遍的养殖模式都是池塘养殖,但是也有进行工厂化养殖的,这样的规模就比较的大了,而且也有着更高的饲养收益。那么甲鱼如何进行工厂模式养殖呢,有什么样的要求呢?

我们都知道,甲鱼在野外环境中生存的时候,会在温度较低的时候存在冬眠的习惯,所以这对于养殖效果就会带来很大的影响。因此现在非常流行的就是使用人工的方式来控制温度,然后让它不会进入到冬眠模式,就可以减少养殖存在的损失了。而且进行了温度控制之后,甲鱼的养殖也更加方便管理,效益的提升很显著。

进行工厂化养殖,首先就需要使用保温措施来控制温度,因为这对于甲鱼的生长影响是最大的,温度的变化它非常的敏感。目前可以使用各种方式来进行温度控制,比如使用地热、工厂热等等方式来加热室内温度,达到适合甲鱼养殖生存的水平,就可以让甲鱼的生长速度更快了。同时室内的设计也要合理,需要保证温度的波动在合理的范围内,如果温度波动较大,特别是白天和夜间的变化很大,就会让甲鱼的生长受到抑制,甚至可能会出现一些疾病。

甲鱼池的设置也很关键,需要保证可以更好的采光,同时还需要方便调节水质,减少疾病的发生。在饲养的过程中,顶棚最好是使用透光的材料来制造,这样就可以适当的节省加温的成本,而且还可以达到杀灭细菌的作用。同时甲鱼自身就具有晒太阳的习惯,有了日光之后,它的生长速度更快,并且质量也更好一些。所以设计顶棚的时候,一定不要用全封闭的模式。

考虑到成本的问题,如果是使用工厂化养殖,最好是能够自己配制饲料,这是很关键的,只有自己配置饲料,才能大大的减少饲料成本。而且甲鱼的饲料也比较的简单,保证充分的蛋白比例就可以了,使用玉米、蔬菜和鱼粉就可以制造。大规模养殖的话,可以购买造粒机来进行生产,虽然前提的投入会很多,但是回收成本的速度也会很快的。并且适当的补充一些矿物饲料,可以提升甲鱼的抵抗力。

8. 塘鲺鱼苗养殖

 鱼塘建设塘角鱼小面积水域就可养殖,因此池塘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般为 20 ~ 100 平米,水深至少 0.8 米,不超过 1.5 米。池塘底部可以不必像一般养鱼池一样用水泥浇灌,放置一些塑料管、塑料桶作为塘角鱼的栖息处即可。池塘内还可以种植一些水草,主要目的是夏季降温冬季保温以及改善水质。但是要注意不能让水草繁殖过密,否则会影响水体含氧量。

2. 放苗鱼苗的放苗密度以每平方面 800 – 1000 尾为宜,如果后期不准备分塘,可以少投放一点鱼苗,减少到每平方米 100 – 200 尾。放苗之前可以现在池塘四周堆放有机肥,提高水体中有机质含量,促进浮游生物的生长,给鱼苗提供充足的饵料。

3. 鱼苗养殖放苗后前一周一般不需要另外投喂,水体中的浮游生物就可以供给鱼苗食用。放苗第 8 天开始需要投喂丝蚯蚓或切碎的鱼肉、虾肉等。一个月之后可以开始投喂猪血,切碎的猪下水等,这时还可以投喂一些植物性饲料。觉得麻烦的也可以继续投喂碎鱼碎虾。这段时期投喂的都是精饲料,主要目的是帮助鱼苗快速发育。一般一个月之后塘角鱼可以长到 3 厘米以上,这时需进行分塘,否则养殖密度太大了会影响鱼苗成活和发育。如果在放苗的时候放得不多则不需要分塘。

4. 成鱼养殖塘角鱼成鱼养殖中最重要的是饲料的投放,因为塘角鱼食性杂,饲料多样化对塘角鱼的生长有利。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继续按鱼苗时期的标准投喂塘角鱼、碎肉和米糠、豆粉,也可以只投喂植物性饲料。饲料投喂的时间按塘角鱼的生活习性来,每天清晨和傍晚投喂,也可以只在傍晚投喂一次,但这次投喂的量要足够。具体投喂的量按放养密度来,可以观察投喂后的饲料剩余情况酌情增减。

5. 日常管理塘角鱼体质强健,一般不会生病,但平时还是要做好水体养护、消毒工作。消毒方法是用漂白粉撒在水面上,让它自然生效

9. 塘鳢怎么养殖

最大能有40-45公分一年正常的生长约1-2厘米20厘米或者10年以上为成年个体

成体一般在20多CM,但是也有网友养出了38CM的大缅陆。

缅陆长成成体大约需要5年左右。

缅陆的性格温顺,几乎没有攻击性,胆子比较小,个别缅陆会比较怕人

10. 塘鲺的养殖技术和视频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防城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防城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防城江流域是指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流域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保护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垃圾收集处理、河面清洁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鼓励村(居)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岸线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等有关工作;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植等污染防治工作;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灌木植被和防护林的保护以及森林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联动机制,协调处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合处置突发事件;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建立完善防城江流域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组织实施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一)各级河长在职责范围内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负责。上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流域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建立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用河道护河员,承担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设立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市、区具体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专项经费用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营、生态修复、河道清理、垃圾处理、聘用河道护河员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对损害水环境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逐步建立防城江流域视频监控体系,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情况监测,定期在政府网站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流域内除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设立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具体划定范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禁止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区:

(一)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源头区以及水源涵养区;

(二)大、中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五条 除重点保护区、沿江集镇以外,木头滩拦河坝上游流域下列范围内应当列为一般保护区:

(一)木头滩拦河坝上游干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支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一百米的陆域范围;

(二)小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三)重点保护区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六条 沿江集镇、木头滩拦河坝下游至入海口部分区域划定为合理利用区。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实施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河道洲滩保护、水土保持、水害治理、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流域生态修复措施,提升河道引洪排涝、调蓄能力,改善水质,维持河流的生态流量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增强防城江流域生态功能。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天然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严禁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充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生态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按照规定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

第十九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力度,维护防城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

禁止擅自释放或者丢弃鳄鱼、巴西龟、食人鲳、雀鳝鱼、清道夫、埃及塘鲺等危害防城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外来物种。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在合理利用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

(三)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四)在河道、河堤范围内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废物;

(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污水;

(六)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进行养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一般保护区内,除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屠宰场及纺织品、肥料、日用化学品、化学药品、水泥、玻璃制造等对水体污染较大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三)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

(四)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五)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的存放场所和转运站;

(六)采选矿、采石;

(七)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

(八)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

(九)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堆肥场、垃圾焚烧炉等垃圾处理设施;

(十)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

(十一)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重点保护区,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水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或者设施,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现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和鼓励措施,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防城江沿岸餐饮项目布局,逐步迁出或关闭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已建成的餐饮经营项目。

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处置,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污水直接倾倒或者排放。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城江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实行雨污分流,集中处理城镇污水。

城镇排水、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有条件的城镇将其污水管网覆盖周边村庄。距离城镇排水设施较近、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庄,应当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距离城镇较远、人口规模较大、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规模较小、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应当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防止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条 防城江流域内城乡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接入污水管网,不得向污水管网以外排放污水。在雨污分流区域禁止雨污管网混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禁止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

前款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防城江流域水体,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丢弃、倾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以及畜禽粪便等其他废物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的水面漂浮物、动物尸体和影响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水生植物由各级河长组织、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打捞。打捞的漂浮物、动物尸体和水生植物应当及时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药销售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林业科学生产,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减轻农业、林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 防城江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不得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或者搬迁。

前款规定的禁养区外延一千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限养区。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新增养殖专业户。

流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密集的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养殖专业户应当自行建设相应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取种植和养殖结合、粪肥还田等方式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产养殖饲料、药品使用的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水产养殖水水质进行监测。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净化设施或者采取生态技术手段处理水产养殖排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不得直接排放。

第三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范围内禁止经营性采砂。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航道需要采砂的,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对应的开采量。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需要采砂的,应当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开采。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的,由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养殖的;

(二)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或者网箱养殖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建成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禁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限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禁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负有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河长制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发现监测断面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水质控制目标,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污染和破坏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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