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从事养殖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来源:www.yangzhi8.com.cn   时间:2023-01-19 09:18   点击:222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从事养殖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从事养殖业需要办理的手续:

土地、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证、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其中有规定:

(一)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养二级保护动物需要办那些手续

养二级保护动物需要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二十四条  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依照前款规定经核准登记的单位,不得收购未经批准出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第二十五条  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第二十九条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个人养二级保护动物手续

法律分析:第一、要有固定的养殖场地及基础设施;

第二、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物种来源证明,就是你引种的单位必须具备所有的正规经营养殖场的所有证照;

第三、具备相关的技术人员(畜牧师、兽师),要有技术资格证书;

第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验资证明。

以上条件都具备后,写一份书面材料,类似企业简介的材料,去林业部门办理,填写《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申请表》,经过林业部门现场验收、审查合格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如果你所有条件都合格,林业部门给你颁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二十四条 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依照前款规定经核准登记的单位,不得收购未经批准出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热门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