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人工泥螺饲料养殖配方(黄泥螺养殖技术)

来源:www.yangzhi8.com.cn   时间:2022-10-05 17:00   点击:149  编辑:弘苇   手机版

1. 黄泥螺养殖技术

泥螺的生命周期在1年左右。

泥螺是一种广温、广盐的贝类,它的适应能力极强,我国南北沿海潮间带砂泥质滩涂上均有分布,江浙沪闽沿海一带产量较多。北方的丹东沿海泥螺的产量也相对比较多。

在大连地区,泥螺主要分布在黄海沿岸滩涂,特别是庄河,靠近丹东,且内陆河流较多,在咸、淡水交汇的内湾常常可以见到泥螺生长。


2. 泥螺养殖基地

滩涂是海滩、河滩和湖滩的总称,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的滩地面积。在地貌学上称谓“潮间带”。由于潮汐的作用,滩涂有时被水淹没,有时又出露水面,其上部经常露出水面,其下部则经常被水淹没。滩涂养殖是海洋水产业之一,指利用位于海边潮间带的软泥或砂泥地带加以平整,筑堤、建坝等进行海水养殖。

滩涂养殖指利用潮间带和低潮线以内的水域,直接或经整治、改造后从事海水养殖、增殖和护养、管养、栽培。

通常直接利用滩涂进行养殖的,以贝类(如贻贝、扇贝、蛤、牡蛎、泥蚶、缢蛏等)、海藻类(如海带、紫菜等)为主;经整治或改造后建成潮差式、半封闭式或封闭式的鱼塭(亦称鱼港)进行养殖的,以鱼(如鲻鱼、梭鱼、?鱼、鲷鱼、石斑鱼、鲳鱼、鳗鱼、遮目鱼、非洲鲫鱼等)、虾类(如对虾)居多。


3. 黄螺怎么养

黄螺是不能清理鱼缸的,如果想清理鱼缸,最好养两条清道夫的鱼


4. 黄泥螺可以养殖吗

一、福寿螺(黄金螺、苹果螺)

福寿螺是常见的一种螺类,别称黄金螺、大瓶螺、苹果螺等,在生物学分类上属于动物界、软体动物门、腹足纲、中腹足目、瓶螺科、瓶螺属软体动物,原产于南美洲的热带和亚热带地区,已被国家环保总局列为重大危险性农业外来入侵生物之一。

二、鹦鹉螺(鹦嘴螺)

鹦鹉螺是稀有的大型海洋螺类,因螺旋形外壳形似鹦鹉嘴而得名,在生物学分类上属于动物界、软体动物门、头足纲、鹦鹉螺目、鹦鹉螺科软体动物的统称,全世界共有2属6种,常见的有异鹦鹉螺、大脐鹦鹉螺、珍珠鹦鹉螺、帕劳鹦鹉螺等。

三、花螺(东风螺、东风螺)

花螺是常见的食用型螺类,学名东风螺,别称海猪螺、甜螺、南风螺等,在生物学分类上属于动物界、软体动物门、腹足纲、狭舌目、蛾螺科、花螺属软体动物的统称,常见的有方斑东风螺和泥东风螺两种,被列为21世纪最有开发前景的海产养殖品种之一。

四、泥螺(泥蛳、梅螺)

泥螺是常见的食用型螺类,别称泥蛳、麦螺、梅螺等,在生物学分类上属于动物界、软体动物门、腹足纲、头楯目、阿地螺科、泥螺属软体动物(泥螺属仅有泥螺一种),我国沿海地区均有分布,具有极高的食用价值和经济价值。

五、香螺(马螺、响螺)

香螺是常见的食用型螺类,别称马螺、响螺、金丝螺等,在生物学分类上属于动物界软体动物门、腹足纲、狭舌目、蛾螺科、香螺属软体动物的统称,我国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均有分布,尤以黄海、渤海产量最高。

六、田螺(中国圆田螺)

田螺是常见的一种螺类,学名中华圆田螺,别称螺坨,在生物学分类上属于动物界软体动物门、腹足纲、中腹足目、田螺科软体动物的统称,广泛分布于全国各地的稻田、沟渠、溪流、江河、湖库等水体中,自古以来就是备受青睐的水产品之一。

七、鸡心螺(芋螺、芋头螺)

鸡心螺是常见的一种海洋螺类,学名芋螺,别称锥形蜗牛、芋头螺等,在生物学分类上属于动物界、软体动物门、腹足纲、新腹足目、芋螺科、芋螺属软体动物的统称,广泛分布于热带及亚热带海洋中,常见的有紫罗兰芋螺、海军上将芋螺、协和芋螺等。

八、织纹螺(麦螺、乌螺)

织纹螺是常见的一种螺类,别称海狮螺、麦螺、乌螺等,在生物学分类上属于动物界、软体动物门、腹足纲、新腹足目、织纹螺科、织纹螺属软体动物的统称,广泛分布于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有剧毒,不能食用。

九、唐冠螺(冠螺)

唐冠螺是一种大型海洋螺类,因贝壳形状酷似唐朝僧人的帽子而得名,别称冠螺,在生物学分类上属于动物界、软体动物门、腹足纲、中腹足目、唐冠螺科、唐冠螺属软体动物的统称,肉可食用,壳可供观赏或用于雕刻。

十、锥螺(尖尾螺、笋锥螺)

锥螺是常见的食用型螺类,因螺壳呈锥形而得名,别称尖尾螺、笋锥螺等,在生物学分类上属于动物界、软体动物门、腹足纲、中腹足目、锥螺科、锥螺属软体动物,我国东南沿海均有分布,具有极高的食用价值和经济价值


5. 泥螺有人工养殖的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日供水量一千吨以上或者服务人口一万人以上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水源。

第三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建设、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优先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合理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布局,逐步推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式供水,优化调整相关区域的产业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饮用水安全。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委员会,统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工作。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等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量调配、水量供给保障、水源地规划和达标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规划、城乡建设、林业、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以及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以及输水河流、渠道沿线乡镇(街道)应当依法做好本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生态修复、水源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方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县(区)、乡镇(街道)应当分级分段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纳入水源所在地河长的职责范围。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保护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有权对污染、破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等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一节 保护范围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及其环境状况调查,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确定现用和应急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核准或者核销。

设置或者变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选址论证,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并依法公告。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备用饮用水源地建设,保证应急用水。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规划、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提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二级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下列方法划定:

(一)河道: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五百米,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一千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

(二)大中型水库: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准保护区。

(三)小型水库:整个水域为一级保护区,集水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四)与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平交的河道,从交汇口上溯二千米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两至三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量安全、水质安全、水生态安全、防洪安全、水工程安全、应急保障以及植被覆盖率等情况开展一次综合评估。

经评估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且不能保证供水安全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整改后仍不能保证供水安全的,经省有关部门同意后,应当予以关闭,并重新设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第二节 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饮用水水源所在水功能区达不到功能要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规划和水质保护目标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年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分解落实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经批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地理界线,设立相应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以及宣传牌等设施,明确保护范围和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物理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管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经批准建设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管线等重大基础设施的,其隔离防护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应当符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以及物理隔离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可能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并与建设主体报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七条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酸洗石英砂生产活动;

(三)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石材、冶炼等建设项目;

(四)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

(五)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六)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七)采取拖网式捕捞泥螺、河蚌等水生动物,或者破坏具有自然净化能力的芦苇、蒲草等植被;

(八)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

第十八条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七条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三)设置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

(四)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养殖、网箱养殖,或者设置规模化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五)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十九条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七、十八条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

(三)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

(四)停靠船舶、排筏;

(五)旅游、游泳、垂钓;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第二十条已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搬迁:

(一)准保护区内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其污水不能达标排放或者不能截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二)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

(三)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

第三节 沭新渠清水通道

第二十一条沭新渠清水通道是保障市区主城区日常饮用水供应和优化补充蔷薇湖应急备用水源的主要清水输送通道。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沭新渠清水通道保护需要,在渠道沿线两侧划定一定区域作为保护管理范围,并设置物理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管理。

本条例所称沭新渠清水通道,是指东海县房山镇蔷北地涵至张湾乡四营村增压泵站之间的输水渠道。

第二十二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沭新渠清水通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酸洗石英砂生产活动;

(三)从事水产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

(四)从事经营性餐饮活动;

(五)洗涤衣物、农药喷洒工具、农业机械;

(六)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七)擅自设置取水口,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备;

(八)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或者损坏、损毁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沭新渠清水通道水源工程建设,根据市区主城区供水需求增加原水流量,在农业灌溉高峰期合理调配流量、水位,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供水。

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饮用水源地或者清水通道水质污染并影响供水安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调度措施。

第二十四条 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辖的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管护,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抢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 水质保护

第一节 水质保障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标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合理水位,改善饮用水水源水质,建立水质限期达标考核制度。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提高集中式饮用水供应覆盖范围,建设主要饮用水水源联通工程,开展多水源联合调度,提高水体交换能力和水网自净能力。

第二十八条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地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定期补充和更新清洁原水,加强生态净化系统的维护保养,提高水源地生态系统的净化能力。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水质实时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和水量、水质信息管理数据库,实现各相关部门、公共供水单位的信息数据共享。

第三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监测结果。

突发灾害、事故、事件可能影响水质的,有关部门在影响期内应当加大监测频次,每日至少公布一次水质信息。

第三十一条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取水口巡查和水质监测,发现取水口水质异常的,及时向市、县(区)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单位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水质异常的,应当及时向供水部门、单位报告。

第二节 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预警、预防机制,储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在发生水污染事故影响正常供水时,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产业布局,鼓励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所涉区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递减化肥和农药用量,使用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标准的水质进行农田灌溉,推广生态水产养殖技术,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并有计划清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所涉区域内直播水稻种植和高密度水产养殖,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所涉区域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止和限制区域,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三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所在区域的生态建设,采取建设截污沟、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生态隔离带等措施,减轻地表径流对饮用水水源水体的污染。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船舶驶入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

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第三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根据相应情况,及时制止和查处。

对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物,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清理。

第三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跨行政区域断面水质监测,发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水质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调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规划,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部门联动、重大事项会商机制。

第四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落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纳入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范围,进行年度评估并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完成和考核情况应当列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依照本条例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可能出现的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行为、建设项目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三条鼓励和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和沭新渠清水通道保护管理范围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宣传牌以及物理隔离防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从事酸洗石英砂生产活动,或者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采取拖网式捕捞泥螺、河蚌等水生动物,或者破坏具有自然净化能力的芦苇、蒲草等植被的,没收其捕捞、收割等非法作业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三)建设废物回收(加工)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内取土、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采砂船舶、机具等非法采砂工具和违法所得。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从事围网养殖、网箱养殖,停靠船舶、排筏,组织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或者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沭新渠清水通道保护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二)从事酸洗石英砂生产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事水产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从事经营性餐饮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洗涤衣物、农药喷洒工具、农业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丢弃、掩埋动物尸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设置取水口、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黄泥螺养殖技术视频

买来的黄泥螺,放在冷冻室里。还是很好吃的。黄泥螺在冷冻室里的保质期大约也就一个星期左右,因此在一个星期之内,赶紧降黄泥螺吃掉。黄金螺是非常营养丰富的一种。视频。还有丰富的氨基酸,矿物质和各种蛋白质。因此经常吃黄泥螺。能够使身体健康,免疫力增强。


7. 泥东风螺养殖技术

东风螺为雌雄异体,雌雄个体从外观上难以辨别。通过解剖发现,雌螺的生殖腺多呈黑色,雄螺的生殖腺多呈橙黄色。交配后受精卵从雌螺体内排入水中继续发育。

东风螺发育过程中还会出现性畸变现象,雌螺除有正常雌性器官外,还有与雄螺一样发育的输精管或阴茎,致使卵巢发育受阻,严重可达不育。

东风螺雌螺的产卵季节为每年3-10月,高峰期6-9月,不同海区螺的成熟期和繁殖期也不大相同。

在繁殖季节泥东风螺雌雄个体可进行多次交尾,多次产卵,但每次产卵量并不多,产卵间隔一般为5-7天,年平均产卵量一般有几十至几百万粒。


8. 黄泥螺养殖技术视频教程

这5种生吃的美食,只有第1种我可以接受,其他4种我真是下不去口!

对于美食真是的无国界的,比如韩国的炒年糕,在咱们中国也有中国式的炒年糕。我个人认为只要是好吃的美食,当然了也有可能并不是那么发吃,而是吃法比较非同寻常,它都有可能火到全世界。

于是重点就来了,哪些美食是非一般的吃法呢?没错讲的就生吃,接下来就跟大家盘点5种生吃的美食,除了第1种我能接受,其他4种我是抗拒的,要是你全吃过算你牛。

1、三文鱼这算是常见的生吃美食了,现在超市里都有卖的。通常都是切成三文鱼薄片沾着调料吃,没有鱼刺,吃起来像果冻一样,不过没有果冻那么Q弹,当然也有三文鱼寿司。

2、醉虾我还真是第一次听说,看了网上对醉虾的介绍,说是它是南通、上海及宁波一带的特色传统名菜,活的河虾就是主要食材,肉质鲜美口感饱满,食用者不仅可以尝到虾的鲜香,而且可以尝到酒的洌香。

3、无意间在某小视频平台看到有人生吃活章鱼,还以为是别人为了吸引关注才这样吃。后来才知道它是韩国、日本的菜品。单纯以活章鱼为主要食材,然后用芝麻、香油为原材料制作而成。这种咱也没吃过,咱也不敢说也不敢问呐。

4、海胆,网上资料显示是海洋里一种古老的生物,没想到今天成为人们餐桌上的美食,而且还是生吃。反正咱也没吃过,也不清楚味道如何,就想问问生吃的人咋都不怕寄生虫吗,像我这样的人只适合吃熟食。

5、生蚝(是牡蛎的别称),烧烤中的蒜蓉生蚝相信大家都吃过,但是生吃生蚝我除了无法理解也无话可说了,这种吃法感觉和生吃章鱼差不多,估计味道也相差不了多少。

对于有些人来说,这些生吃的美食不是一般的美味,但是就我个人而言除了三文鱼可以接受吃几片,其他的我真是无法接受,真的是下不去口。


9. 泥螺 养殖

泥螺是养殖的!

泥螺是软体动物,广泛分布于我国南北沿海的潮间带滩涂,其肉味鲜美,营养丰富。养殖泥螺是个不错的养殖项目。

 1、选择场地

泥螺的养殖场地以风浪小、潮流畅通、流速缓慢、地势平坦、涂面稳定、涂质为泥质、表层泥油较厚的高潮区中、下段滩涂为佳。以泥为主的泥沙质滩涂,也适宜养殖。   

2、建造养殖田

在养殖场的滩涂四周挖泥筑堤,建成土塘 。堤底宽1.5米左右 ,顶宽70-80厘米,高70-80厘米,土塘面积以300-700平方米为宜,以便于养殖管理。土塘建成后,在塘的内侧四周挖一道宽30-50厘米、深20-30厘米的环塘沟。养殖的涂面要进行浅翻,翻土20-30厘米,并把翻过的涂块捣碎、耙细、耙平,捉除敌害生物,再用推板堆平推光,使涂面平坦、涂泥细腻、光滑,建成泥螺养殖田。播苗前1-2天,用药物清塘。清塘后进水1-2次,冲刷掉残留药液,然后蓄水20-30厘米,进行播苗养殖。

 

 3、播苗

用聚乙烯单丝织成的淌袋,在半人工育苗场或自然海区泥螺密集处。轻轻刮取泥螺苗,并用海水洗净,去除杂质后即可播入养殖田养殖。播苗季节以2月中旬至3月底为宜。最好选择阴天或早晚干潮时播苗,不要在雨天播苗。雨天淡水过多,不利于泥螺生长。播苗时,将螺苗装在筐里运至养殖场地,顺风撒播,播苗密度视土质和养殖环境优劣而定,一般每100平方米播苗600-750克,苗种规格为12000-14000粒/公斤。若土质好,可适当增加播苗密度。   

4、养殖期管理

每天巡塘,观察泥螺的生长情况以及塘内水色、水位、及时修补堤坝。及时换水,大潮汛的起水头开塘换新水1次。在风浪等因素引起塘内浮泥淤积过多时,要增加换水次数,并利用换水干塘露滩机会,下塘用手把表层涂泥摸细、摸匀。换水同时,应根据气温变化适时调节水位,冬季气温低,蓄水要深些(30厘米左右),换水时应结合晒涂,促使底栖硅藻等饵料生物的繁殖。小潮水时,通过施肥(施肥量为氮1ppm,磷0.1ppm)培育底栖硅藻,促进泥螺生长。

 

 5、适时收获 泥螺生长速度较快,一般在5月份就可开始收捕,此时,泥螺能达到200-240粒/公斤,起捕方法一般是人工拣捉。


10. 黄泥螺怎么养干净

果是新鲜活的,可用干净的海水或淡盐水养1~3天,让其自行吐净胃内的泥沙,再进行腌渍酒醉。如果是瓶装的成品泥螺,则只能靠你自己的“吃功”,吐掉泥螺的胃。如果你不是一个吃泥螺的高手,碰到有泥沙的泥螺,最好别吃,避免坏了肚子。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