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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养殖产量计算(渔业水产养殖排放标准)

来源:www.yangzhi8.com.cn   时间:2022-10-12 21:48   点击:297  编辑:路可   手机版

1. 渔业水产养殖排放标准

摩托车排放标准应满足国四排放标准。

以下是有关国四排放标准的相关介绍:1、简介:国四排放标准是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污染物主要有HC(碳氢化合物)、NOx(氮氧合物)、CO(一氧化碳)、PM(微粒)等,通过更好的催化转化器的活性层、二次空气喷射以及带有冷却装置的排气再循环系统等技术的应用,控制和减少汽车排放污染物到规定数值以下的标准。2、标准数值:碳氢化合物的排放数值在每千米0.1克以下,一氧化碳的排放数值在每千米1.0克以下,氮氧化合物的排放数值在每千米0.08克以下,没有颗粒物的要求。

2. 渔业水产养殖排放标准最新

排放标准国一到国六的字母对应如下:

Ⅰ——国一排放标准

Ⅱ——国二排放标准

III——国三排放标准

Ⅳ——国四排放标准

V——国五排放标准

Ⅵ——国六排放标准

我国于1999年1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这个阶段必须达到的排放标准限值为:一氧化碳不得超过3.16g/km;碳氢化合物不得超过1.13g/km;其中柴油车的颗粒物标准不得过0.18g/km;耐久性要求为5万km。

以上便是欧洲一号排放标准。2004年1月1日以后,标准又有所提高:汽油车一氧化碳不超过2.2g/km,碳氢化合物不超过0.5g/km;柴油车一氧化碳不超过1.0g/km,碳氢化合物不超过0.7g/km,颗粒物不超过0.08g/km。这便是2004年我国已经实行的欧洲二号排放标准。六排放标准

3. 水产养殖 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里有具体解释:4.1 标准分级 4.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 渔业水产养殖水质标准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回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5. 渔业水产养殖排放标准是多少

以下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2 《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9727-2020) 3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9728-2020) 4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3-2015)修改单 5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620-2013)修改单 6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2012)修改单 7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2012)修改单 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HJ 1138一2020)》 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学纤维制造业(HJ 1139-2020) 10 《环境空气 气溶胶中γ放射性核素的测定 滤膜压片/γ能谱法》(HJ 1149 -2020) 11

重庆市《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1050-2020) 12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质量控制标准》(DB33/T1213-2020)‍ 13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DB33/T1212-2020) 14

《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2672-2020)

环保标准

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较2016年版《名录》减少了12种。附录部分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个种类。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

2、《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由原6章合并为5章,限定为生态环境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一般建设项目、海洋工程项目、核与辐射项目。在技术评估和审查阶段,增加审查过程中发现擅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对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移送处罚的有关表述。在总则中,增加了生态环境部和技术评估机构主动服务、加快审查的要求。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名录》包括7条正文和包括55个一级行业、173个二级行业的表格。调整后,预计需报批的报告书、报告表数量可再减少10%以上,更加聚焦环评管理的重点;登记表数量可减少40%以上。

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已于2020年2月17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同时废止。

5、《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下列自动监控设施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执法的事实依据:(—)废气参数(流速、流量、含氧量、含湿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非甲烷总烃等废气自动监控设施;(二)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废水自动监控设施。

6、《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采用经济特区立法形式,对上位法的部分规定进行了变通、细化,将“排水户分类管理”“排水管理进小区”等先进排水管理改革经验予以固化,对排水以及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8、《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7月30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全国首部以“垃圾分类”命名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个人混合投放垃圾,最高可罚100元;单位混装混运,最高可罚50万元。

9、《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化了强化对清洁生产的促进,以及对有毒有害废水的监管,规定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置,不得违法倾倒、排放。

10、《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版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1、《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未委托有资质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工程监理的,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指定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工程监理,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12、《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8章86条,分别为总则、空间管控、生态恢复、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社会行动、法律责任和附则8个部分内容。

1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城镇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和垃圾等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总结浙江省节约用水实践,增设了许多节水激励和促进措施,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省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可以减征水资源费;达标再生水再利用可以核减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15、《无锡市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7-2019年,全市已累计投入太湖治理资金840亿元。新《实施细则》共二十九条,明确专项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太湖办共同管理调整为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太湖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审核、资金分配、项目管理等相关内容。

16、《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奖励暂行办法》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的,下一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文明家庭”的,免缴下一年度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县(区)级奖励形式,县(区)各类型奖励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各类型总数量的10%。

17、《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1年1月1日施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或者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8、《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共24条,从“谁能管”、“怎么管”等方面规定了工业企业准入管理、秸秆综合利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建设工地扬尘管理、烟花爆竹燃放和餐厨油烟管控、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内容。

19、《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0、《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配额制下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

21、《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

6. 渔业水产养殖排放标准是什么

船舶生活污水有其自身的特点,由于船舶卫生系统排泄周期较短,排放的污水比城市排水系统更为新鲜(分解较少),因此污染负荷较高。

了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国际海事组织(IMO)在MARPOL73/78公约的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第11条对生活污水的排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n mile以外,使用主管机关所认可的设备,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n mile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不论哪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即刻排光,而应于船舶不低于4kn的航速航行时,以适当的速率排放;排放速率应经主管机关认可。

7. 渔业水质排放标准

(1)水环境质量标准

有关于水环境质量的标准,主要涉及到以下5本,分别是: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渔业水质标准》GB/T 11607-1989;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8. 水产养殖用水排放标准

饮用水的安全性对人体健康至关重要。了解和把握国际水质的现状与趋势,对我们重新审视和修订已沿用多年的现行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满足新形势下我国城乡居民对饮水水质新的需求有重要意义。我国的供水水质问题是饮用水安全的当务之急,而保证供水水质的主要手段就是严格制订和强制实施水质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对地表四类水列有24项指标,污水处理厂可能最为关注的是下列指标(括号中为一级A排放限值)。頭條萊垍

1、COD<30mg/L(50mg/L)垍頭條萊

对于现有的污水处理主流技术是非常难达到一个指标,要达到此标准会涉及诸多的现实问题。首先,进水难生物降解COD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对于这些难生物降解的COD要么用臭氧等高级氧化技术氧化为易生物降解COD,或者活性炭吸附,这样污水处理工程的投资将大幅度增加。实际上,一个稳定运行的活性污泥污水处理厂其出水COD绝大部分已经是难生物降解的了,对环境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也不会再显著消耗水体的溶解氧。萊垍頭條

2、BOD<6mg/L(10mg/L)頭條萊垍

对于以活性污泥工艺为主的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这一指标不难达到,但是要稳定、常年地达到并非易事,生物处理过程的一些波动对这个指标会有影响。萊垍頭條

3、总氮<1.5mg/L(15mg/L)垍頭條萊

以现有的技术较难实现,但是利用厌氧深度脱氮技术是完全有可能实现出水总氮低于1.5mg/L。萊垍頭條

4、氨氮<1.5mg/L(5mg/L)萊垍頭條

氨氮每日都小于1.5mg/L需要足够大的池容,需要曝气的量足够大,否则很容易超过1.5mg/L。污水处理厂进水的氮负荷在时刻变化,要让污水处理厂抹平这些日常生活规律,出水始终低于1.5mg/L,投资及运行能耗将大幅度提高。萊垍頭條

5、总磷<0.3mg/L(0.5mg/L)萊垍頭條

这对于一些敏感水体是非常有意义的,北欧一些污水处理厂排入波罗的海的标准与此类似。总磷小于0.3mg/L意味着全面的化学除磷,而且是大量的药剂投入。在总磷这个指标上,0.3mg/L与0.5mg/L的差别非常大。萊垍頭條

9. 水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2-83

(1983 年4 月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环境保护部发布1983 年10 月1 日实施)

UDC628.191:629.12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1 排放规定

1.1 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 规定。

表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排放区域

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

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

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

不大于100

1.2 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 规定。

表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排放区域

项目

内河

沿海

排放区域

项目

内河

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

距最近陆地4~12海里

生化需氧量

不大于50

不大于50

悬浮物

不大于150

不大于150

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大肠禁止投入水域

禁止投入水域,飘浮物

禁止投入水域,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

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10.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2020养殖场污水排放标准是:

①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一级标准:

淡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取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海水水域: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②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二级标准:

海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淡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③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①和②以外的水域时,水质必须符合待排入水域的质量要求。

11. 渔业养殖废水达标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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