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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养殖项目(农村养殖用房)

来源:www.yangzhi8.com.cn   时间:2022-10-04 02:18   点击:100  编辑:蒲辰   手机版

1. 农村养殖用房

综合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在农业用地上修建养殖场,不算属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但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2、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3、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必须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等。4、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 农村养殖用房怎么审批

养殖用地不需要审批。在2019年的时候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其中就规定了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但是如果想占用基本农田从事养殖业的话还是要审批的。

养殖用地申请流程如下:

1、需要办理养殖项目个人申请,先经村镇同意后,到畜牧部门办理养殖备案手续。

2、携带个人养殖申请、村镇证明、养殖备案手续到当地国土所申请办理养殖用地备案手续。

二、建养殖场注意事项

1、选好地址

首先应选好地址,搞清楚想建养殖场的地方是不是永久基本农田。如果需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如果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只需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用地,?用地情况向乡镇政府备案即完善全部用地手续。

2、判断土地性质

永久基本农田不是凭现场看是否种有粮食或是否能种粮食来确定,想搞清楚哪块地是不是永久基本农田,需向自然资源部门咨询并现场确认。未经确认的,即使地块现状是荒地、石山,可能也是基本农田。

3、确定土地用途

养殖用地上只能建养殖场,其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具体可包括牲畜圈舍、饲料存放和自动化投料、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以及场区内通道,与养殖生产直接相关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检测,疫病防控、洗消转转运和必要的管理用房等。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否则会构成违法占地。


3. 农村盖养殖房子的政策

补贴领取条件:需要满足养殖羊只的数量、羊圈的建设、检疫与防疫、选址距离居民区多远等相关方面的要求。养殖补贴标准 :根据养殖规模不同进行不同额度补贴,各地补贴标准不一样,具体根据当地的补贴政策为准,需要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户才可领取补贴,养殖的数目不要虚报或瞒报。

一、养殖羊国家补贴领取条件

1、一般以当地的补贴政策为标准,需要满足养殖羊只的数量、羊圈的建设、检疫与防疫、选址距离居民区多远等相关方面的要求,具体可根据地方规定进行执行。

2、例如:申请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补贴就能够以畜禽良种、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有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牌子、肉羊方面农区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牧区存栏能繁母羊400只以上、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等为标准。


4. 农村养殖小区房屋买卖

有法律规定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和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二)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三)距离畜禽屠宰场、畜禽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2000米以上;(四)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五)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六)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所以,你可以通过聘请律师来走法律程序。


5. 养殖用房建设标准

500米以内。

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养殖用地还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

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

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必须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等;

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 农村养殖用房和普通仓房拆迁补尝的区别

一、大棚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有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塑料大棚属于地上附着物。

征收耕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近几年的具体补偿金额,一般如下: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对于年大棚征地补偿标准每个地区的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还有具体对待,我们知道,征地时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是为了促进我国更快的步入现代化城市,当然国家征地会给出征地补偿的标准


7. 农村闲置房屋养殖

利用自家的老房子用来养殖这个想法表面上看是很好,也很有理想抱负。但得考虑到自身是否已经做好了大干一番的心理准备。全部专注于到自己的养殖业当中。

养殖业是需要技术的扎根和自身的不断摸索学习才能保证在养殖中养出的鸡鸭猪等动物的成活率高,养殖的规模大。才能给自己带来丰厚的回报。

既然有了养殖的念头,就必须按照自身的可用资金来进行详细的养殖计划安排。多多去和同行学习,参考多问,多做记录。只有在技术成熟,各方面做好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开始养殖不管是鸡鸭猪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也为自己减少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养殖其实不可怕,最可怕的其实是没有做好一切准备的时候就开干的人。最终带给他的将会不是亏本,就是惨败的痛苦局面。

好了,以上仅为个人观点,,希望能帮助到你。




8. 农村养殖用房能办房产证吗

一、在一般耕地内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根据国土资源法[2007]220号文的规定,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划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应经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疾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   二、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他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国土资发[2009]27号文件规定,除了农业附属的用地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体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蓄禽舍,温室大棚,可以不办理任何手续。   三、在一般耕地发展林果业或是塘底没有固化的水产养殖的可以不办理任何手续,继续按农用地管理。


9. 农村养殖用地审批

离居住地要远。不能占农村地。资质证书。资金足。土地局才能批。


10. 农村住宅区养殖

不可以的啊,养殖场开在住宅区,不仅影响环境卫生,而且对家畜也不健康。规定养殖场建设距离距住宅区不少于500米


11. 农村养殖用房申请条件

养殖场原本无需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无规划许可手续的养殖场不属于违法建设!   国土资发〔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二条的有关规定: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等生产设施用地、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配套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仓库用地以及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均按照农用地管理,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的使用与管理有着质的分别,只有后者才属于《城乡规划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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