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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养殖管理办法(蜜蜂养殖管理办法最新)

来源:www.yangzhi8.com.cn   时间:2023-03-08 03:55   点击:290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中华蜂养殖技术与管理?

       中华蜂养殖,一般分为土养技术与活框养殖技术。

       土养,只需要几个木桶或者是挖空的原木,倒扣或者是摆放在农户民房,四周围的屋前屋后。

       木桶需要用大锅蒸煮过,水里放入食盐,少量蜂蜜,再加上少量蜂蜡也行。也可以将煮过的木桶,用纯正的中蜂蜡,在桶内四周刷一遍,桶底刷厚一点也行。

       一般的地区,在正常的气温条件与蜜源条件的情况下,等到了春分季节,就到了中华蜜蜂,自然分蜂的旺季到来,会有自然分蜂群来入驻做巢,然后,再等到大蜜源植物流蜜过后,便可以取蜜打蜜。最常见的情况,一年可以取两季土蜂蜜,产量一般,蜂蜜浓度极高,口感好,味道醇厚,相对普通蜂蜜价格而言,稍微略贵。

       这就是土养中华蜜蜂的养殖管理技术,虽然产量一般,但是,管理与操作方法,极其简单,非常适合新手养蜂,或者是少量养殖中华蜜蜂的散户,也适合养几群蜂,丰富业余生活的业余养蜂人。

       从这种传统的土养技术方式,现在已经开发出了很多的衍生养殖技术方式,比如格子箱,三峡桶等等,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懒人养蜂法,操作简单易上手,技术门槛低。

       活框养殖中华蜂,在当下,已经开始规模化,产业化的一种科学养殖技术方式。

       这种养殖技术,专业性非常强,最好是有当地,专业的养蜂人的指导下学习,才会让新手养蜂朋友,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少走变路。

       首先,要选择一个有蜜源,有水源,有光照,有遮荫,有坡度的空旷场地。而且,场地处于无大风口的平和位置,蜂场周围至少五公里范围内,无工厂污染,无家禽养殖场,无各类加工厂污染与嘈杂声的地方。因为蜜蜂爱干净,爱安静,也是为了产出更好的更健康的野生原生中蜂土蜂蜜。

       细致了解,并详细记载,当地的粉蜜源植物的流蜜时间与周期性,要清楚的知道,自己当地的粉蜜源植物,什么时期开花,什么时候流蜜,并且,做好记录,越详细越好。这样,就是为了清楚,什么时候蜂场可以取蜜,什么时候蜂场可以育王,什么时候蜂场可以更换蜂王操作,才能有计划的制定,适合自身蜂场的方法。

       要养好蜂,就必须要知道中蜂的生活习性,生理特性,要想清楚的知道这些,只能靠细致入微的观察,持续不断的钻研与领悟,日积月累的堆积,才能研究出一套,适合自己当地的中华蜜蜂养殖管理技术。

       比如中蜂王爱在新巢产卵,就要在繁殖期,将老旧脾往外调。比如中华蜜蜂爱安静,检查蜂群时,有目的性的查箱,速战速决,尽量少打扰,少开箱,并要学会在箱外观察判断蜂群内部情况的管理技术等等。

二、蜜蜂饲养管理与方法?

一、尽快培育成生产群

对新购蜂群,及时防治蜂螨和其他蜂病,保持蜂多于脾(很关键,初学者爱加脾),群壮无疾患。外界缺乏蜜粉源时,要补足饲料,然后每天或隔日进行奖励饲喂,刺激蜂王多产卵。工蜂体健工作情绪高,能哺育更多的健壮幼蜂。经常进行巢内喂水,既节约“劳力”,又避免低温冻死采水蜂或采来污水使蜂群致病,可尽快将蜂群发展成加继箱的生产群。同时,在不拆破强群的前提下进行育王,组织继箱交尾群,实行生产、育王和交尾三结合。

二、强群继箱移虫育王

当蜂群发展为继箱群后,常会出现自然王台,此时就顺其自然,将王台口稍微扩大,取出台内幼虫,不搅动王浆,选1日龄的幼虫移入台内,初学者移虫需要多练习几次,保证移虫不伤及幼虫,如果移不了,可以先临时用自然台,以后择优留王。

一张脾上可用多个自然王台(最好是人工移入虫的王台),其他脾上的王台全部毁掉。将育王脾放入继箱,两侧放幼虫脾、蜜粉脾。在巢、继箱之间最好加双层隔王板,两板之间加个纱盖框(无纱网),使两隔王板之间有一定的空间距离,以减少老王对继箱的影响。

三、叠加第三箱体做交尾箱

在新蜂王出台前天,再加一个继箱,开侧门或后门,两继箱之间加隔王板,把有王台的巢脾带蜂提入新的继箱(即第三箱体),再提入2脾蜂置王台所在脾的两边。当幼王出台3天后,把交尾箱与原箱之间的隔王板撤去,换上纱盖并加覆布,把2张无王的脾抖落工蜂,还入原群,交尾箱留1张脾,独立为交尾群。10天后观察新王产卵情况,若正常,则新王交尾成功。

四、分蜂增加群

分离增殖群有两种方法:

1、把新王群提离原箱,换新址,随即补入一个正在出房的封盖子脾,3天后再补入第二张封盖子脾,尽快补成生产群。

2、将老王带2张封盖子脾提出为新分群,并抖入2脾工蜂,同样补充发展,尽快成为生产群。分出同时,撤除交尾箱与原箱之间的覆布,留纱网,8~12h后全群用白酒糖浆(500g糖浆加入两小杯白酒)喷雾,将带新王的脾放继箱内,再喷洒些白酒糖浆液,撒除交尾箱体,盖好蜂箱。第二天观察蜂王,若正常,巢继箱调换位置(或蜂王进巢箱),增殖蜂群即告成功。

三、蜜蜂饲养与管理?

养殖蜜蜂时,需要在蜜源丰富、水质良好且背风向阳的地方建立养殖场所,并且在春季时期,要为蜜蜂做好保暖工作,可以在蜂箱上覆盖挡风布,而在夏季时期,需要为蜜蜂做好降温措施,要在蜂箱上放置遮阳网,避免蜜蜂暴晒后死亡。

蜜蜂怎么养殖

1、养殖场所

养殖蜜蜂时,需要在水质良好、水源充足、背风向阳的地方建立养殖场所,而且要在不同的季节选择不同的植物,为蜜蜂提供蜜源,便于其采蜜,例如在春季时期,要在场所附近栽种油菜或者桃树等植物。

2、春季养护

春季是蜜蜂的繁殖期,在春季养殖蜜蜂时,需要做好保暖工作,可以在蜂箱上放置挡风布,在蜂箱下安装加热板,使蜂箱内的温度保持在34度左右,便于蜜蜂繁殖与生长,而且要在天气晴朗时,为蜜蜂进行打扫清理。

3、夏季养护

夏季的温度较高,对于蜂王的产卵数量和质量存在影响,在夏季养殖蜜蜂时,需要为其做好降温措施,可以在蜂箱上放置遮阳网,避免蜜蜂被阳光直射,而且要将生殖能力变差的老蜂王更换成新蜂王。

4、冬季管理

冬季温度较低,会使得蜜蜂死亡,在冬季饲养蜜蜂时,需要为其提供食物,可以使用白糖和水混合制作成的白糖水,或者将蜂蜜加水稀释后制作成的蜂蜜水,而且要在蜂箱上放置双层保暖布,使蜜蜂顺利过冬。

四、养蜂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 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六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 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十二条 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养蜂者与蜂产品收购单位、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公平交易,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转地放蜂

第十四条 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蜂业行业协会,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公布联系电话,协助转地放蜂者安排放蜂场地。

第十五条 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

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第十六条 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

第十七条 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处理偷蜂、毒害蜂群等破坏养蜂案件、涉蜂运输事故以及有关纠纷,必要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或司法机关要求,组织进行蜜蜂损失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书。

第十八条 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养蜂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 蜂群疫病防控

第十九条 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

第二十条 养蜂者发现蜂群患有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就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扩散。

未经治愈的蜂群,禁止转地、出售和生产蜂产品。

第二十一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控制使用剂量,执行休药期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巢础等养蜂机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对蜂群有害和污染蜂产品的材料制作养蜂器具,或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任何药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蜂产品,是指蜂群生产的未经加工的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蜂毒、蜂蜡、蜂幼虫、蜂蛹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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