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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鲟的保护措施

来源:www.yangzhi8.com.cn   时间:2023-03-17 03:05   点击:340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为保护好中华鲟的繁延,国家和相关地方均采取多种保护措施。

1988年,中华鲟列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1996年,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

200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长江口中华鲟幼鱼自然保护区。

建立宜昌和荆州中华鲟保护站。1986-1996年的十年间,仅宜昌江段,渔民误捕放流的中华鲟达155尾。

建立了中华鲟幼鱼抢救站,对误捕的受伤的中华鲟幼鱼进行抢救和护养,每年可抢救放生幼鲟数十尾至数百尾。

进行人工繁殖并将幼鲟放流长江。本世纪70年代,中华鲟人工繁殖在金沙江产卵场采获得初步成功,并且进行了少量放流。1983年,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等单位在葛州坝下成功地进行了人工繁殖,同时也进行了人工放流。此后,原水利部中华鲟研究所也成功进行了人工繁殖。由于中华鲟人工繁殖的技术日趋成熟,特别是中华鲟人工蓄养成熟,使放流能够有计划地进行,中华鲟培育技术的不断提高,使大规模的人工放流成为可能。目前采用的标记方法,还可以区分人工放流与天然繁殖的幼鲟。

长江水产研究所1997年开始,中华鲟苗种培育技术有新突破,大规模培育中华鲟成活率达到80%或更高,1998年在培育出约8万尾体长12-20厘米中华鲟幼鱼,大大突破了历史记录,为大规模人工放流奠定了基础。

从1983年至1998年底,几家科研所共向长江、闵江、珠江等水域放流各种规格的中华鲟约580万尾。到2004年底,向长江水域放流10厘米规格的中华鲟幼苗约60万尾。1981年以来共放流各种规格中华鲟600多万尾及大规格中华鲟鱼苗千余尾。

具体措施

(1)实行全江禁捕和限制科研用鱼,将中华鲟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国家先后投资支持湖北省、四川省在长江沿岸建立渔政站,并帮助渔民转产转业;1983年全面禁止对中华鲟的捕捞,并严格限制科研用鱼;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台,中华鲟被列入国家一级保护名录。严格执行了全江禁捕,从而保护了亲鲟和幼鲟洄游,最大限度的保存了产卵种群。

(2)开展中华鲟科研,进行人工增殖放流活动。1983年,长江水产研究所、湖北省水产局、宜昌市水产研究所等单位组成的中华鲟人工繁殖协作组取得了葛洲坝下中华鲟人工孵化的成功,此后不久便开始向长江增殖放流中华鲟苗和幼苗。据统计,1983~1998年,共增殖放流各种规格中华鲟苗近600万尾。1999年12月投放10万尾10cm以上大规格中华鲟苗,超过15年来同种规格鲟苗的总量。

(3)开展了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活动,集中全社会力量来保护中华鲟。在沿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全社会保护中华鲟的意识日益提高,沿江渔民误捕中华鲟后均能自觉放生,发现不法分子偷捕能举报,市场上经营利用中华鲟的行为已绝迹。

研究表明,由于对中华鲟采取了全面保护的对策,从而延缓了中华鲟资源衰退的进程,基本保全了溯河产卵亲体,为中华鲟自然繁殖、研究和增殖放流打下了基础,中华鲟物种数量已开始回升。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1983年突破了中华鲟人工繁殖,330工程局成立了宜昌中华鲟研究所1984年也取得突破,有关中华鲟的人工繁殖和放流工作已试验成功。。从1983年开始,长江水产研究所每年向长江放流人工繁殖的幼鲟,但由于培育技术和养殖规模的限制,每年只能培育出长度为8~10厘米、重3~5克的达到设计规格的幼鲟不到1万尾,多数年份几乎为零。因此,中华鲟种群的补充,主要依靠在宜昌产卵场自然繁殖的幼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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